[独家]产能可以置换,概念不应置换
新建(生产线)是事情的行为,新增(产能)是事情的结果。新建生产线竣工后的结果有三种,或新增产能,或没有新增产能,或减少产能。分别对应的是项目立项中产能没有置换,产能等量置换,产能减量置换。
国发〔2013〕41号文件明确,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还明确,引导产能有序退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形成淘汰落后与发展先进的良性互动机制。
国办发〔2016〕34号文件要求,严禁新增产能。2020年底前,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建设项目;2017年底前,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的水泥熟料产能置换。在工信部政策解读中指出,产能置换只能在同一个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集团内进行,这将大大促进企业的联合重组,行业的兼并重组大幕有望真正拉开。
发展先进的路径或新建指标更为先进的生产线,或改造现有生产线。淘汰落后则是关停并拆除不能达标且无力整改或整改无效的生产线。发展先进和淘汰落后是形成良性互动机制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对产能过剩行业严禁建设的是新增产能项目,不应将此置换成严禁新建生产线。
依据国务院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规定,企业投资建设水泥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并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也就是企业投资建设水泥项目必须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
工信部专门下发了《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产业〔2014〕296号)。《办法》明确,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在工信部发布的《建材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规〔2016〕315号)按国办发〔2016〕34号文件要求再次明确,严禁备案和新建新增产能项目。2020年底前,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建设项目;2017年底前,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水泥熟料产能置换。
产能可以置换,概念不应置换。这话似乎说的有些奇葩,不搭界的两件事放在了一起,怪、卦通吃。
近见到一文件要求,以严禁水泥雷同技术新建项目,遏制盲目新增产能,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力度和工作力度,化解过剩产能,提高产能利用率为目标,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即国办发〔2016〕34号);禁止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为原文如此)。严禁备案和新建新增产能项目被置换为禁止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在其有关专栏内容中,小标题使用了严禁备案新建、新增产能项目。同样意思将严禁备案和新建新增产能项目被置换为新建与新增产能两个并列的概念,都成了严禁之列。
另一方面,何谓“雷同技术”?哪些是不该相同而相同的技术?哪些是在新建项目中不允许采用的技术?又怎么“允许”以“非雷同技术”新建项目了呢?这些是否也应在专栏中有框架意见。难不成还要在实施规划中再做论证,耗时争论,再出“条款”?
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项目是一个完整的概念,当在严禁之列。但不应置换为禁止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新建的大门从来没有铁将军把门,坚决不准进,只不过进去要先经过严格的“安检”,不能随便进入而言。
编辑:祝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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