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去产能攻坚之年开局良好

经济日报 · 2017-05-19 09:07

  5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并回应热点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孟玮表示,截至目前,钢铁、煤炭去产能分别完成年度任务的63.4%和46%,去产能工作取得了良好开局。

 去产能积极成效显现

  今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也是去产能的攻坚之年。按照既定目标,今年我国要再压减钢铁产能5000万吨左右,退出煤炭产能1.5亿吨以上。

  “今年拟压减退出的钢铁煤炭产能任务已全部落实到有关企业、设备和矿点,去产能工作取得了良好开局。”孟玮说,目前,今年全国共退出钢铁产能3170万吨,完成年度任务的63.4%;共退出煤炭产能6897万吨,完成年度任务的46%。

  她说,钢铁去产能数据中不包括违法的“地条钢”产能。对于“地条钢”,各地区已基本完成摸底排查工作,排查发现的产能已停产。目前正加强督促检查,确保6月30日前彻底取缔“地条钢”。

  孟玮表示,随着钢铁煤炭去产能不断推进,积极成效正逐步显现,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企业效益明显改善。今年一季度,钢铁工业协会会员企业利润由上年同期亏损87.5亿元转为盈利232.8亿元。

  ——工资社保拖欠减少。截至3月末,山西省煤矿累计拖欠工资比2016年底下降58.4%;累计欠缴社会保险比2016年底下降10.8%。

  ——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优质产能在产业升级中的带动作用进一步发挥。

  ——市场竞争秩序改善。通过开展淘汰落后、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和联合执法3个专项行动,进一步营造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对于媒体有关“如何看待一边去产能一边出现产量增长的现象”的提问,孟玮表示,产量的多少主要取决于供需关系和价格变化,产量变化是要适应满足市场需求,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变化自主决定,由市场说了算,“不能简单地将去产能等同于去产量,更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

  孟玮说,去产能是要着力去除低端、无效的供给能力,增加有效供给,着力提高产能利用率,平衡市场供求关系,提升企业生产经营效益,推动提高行业运行的整体质量和效率,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布局。在这一过程中,对于过剩的、落后的产能,要坚决地去;对于安全、清洁、高效、成本低的优质产能,要有序增加。

  去产能工作不实将严处

  今年1月,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组成12个督查组,赴全国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了专项督查,共核查钢铁企业228家、煤矿150个。从督查情况看,2016年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发现的落后钢铁产能,已按要求进行拆除或封存;应依法关闭和限期淘汰类煤矿,已按要求实施关闭。

  “督查中也发现了存在违法‘地条钢’产能、应退未退产能、设备拆除不到位等问题。”孟玮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重点采取3方面举措:

  ——迅速整改有关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将结合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取缔“地条钢”工作,区别对待,分类处理。对去产能工作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于近期暴露的个别地方工作不实问题,部际联席会议于5月2日派出13个核查组,赴13个省(市)进行调查核实。问题一经核实,将严肃处理。

  ——坚决取缔“地条钢”。按照省级政府对取缔“地条钢”工作负总责的要求,各地区要在6月30日前彻底取缔“地条钢”,并于7月底前组织验收,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将开展抽查工作,对取缔不到位的地方,作为负面典型,报请国务院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各地区去产能工作的督查,督促各地及时公布去产能相关信息,健全举报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有的放矢为企业减负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出台了与涉企收费有关的两个文件,即《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和《关于开展涉企收费检查的通知》。

  “这两个文件是国家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打出的‘组合拳’。”孟玮表示,通过清理规范和检查涉企收费行为,努力为企业“减负”,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地区通过大幅减少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全面清理取消违规中介服务收费,深入清理重点领域和环节收费,加强市场调节类收费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孟玮说,上述4方面举措中,有不少“含金量高”的政策措施。

  孟玮说,针对目前涉企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关于开展涉企收费检查的通知》明确了检查的6个重点领域,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进出口环节收费、金融机构收费、电子政务平台收费和建设领域收费。检查将于8月底前完成。

  孟玮表示,此次涉企收费检查,主要是按照问题导向,将市场主体反映突出的领域作为检查的重点。具体工作中,将聚焦在以下5类突出问题上:一是没有法定依据,违规设立收费项目的情况;二是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的情况;三是继续收取已经明令取消的收费的情况;四是违规将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的情况;五是不执行停征、减免、降标、取消等涉企收费优惠政策的情况。

编辑:祝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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