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落后产能必须退出
2月17日工信部等十六个部门下发《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或许文件涉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15个成员单位,会签程序耗时似有点长了。
工信部在对文件解读时指出,《意见》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完善以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为主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形成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工作格局,建立市场化、法治化淘汰落后产能长效机制。
从上一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起,实施鼓励、允许、限制、淘汰四类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来,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方式主要依靠行政手段,主要依靠装备规模、工艺技术标准。对水泥行业,也是重在生产线的工艺和规模,并以此界定应淘汰的落后产能。
现在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所界定的淘汰内容所剩无几(个别地区在中央各项督查中还时有发现),有些地方还实施了更严的淘汰目录。
什么是落后产能?《意见》明确为,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也就是不能把落后产能简单只归结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产能。有的地方认为本地没有目录所指淘汰类产能,就下了本地没有落后产能,显然是以偏概全了,话说满了。
工信部在解读《意见》开头就说,落后产能本质是严重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能力。落后产能的大量存在,不仅使得行业整体技术水平低、竞争力差,而且物耗能耗高、污染排放大,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安全生产条件差,产品质量无保障,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留下很大隐患。淘汰落后产能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要内容,是落实去产能的重要手段,是治理雾霾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一句话,落后产能必须退出。
《意见》对执法监管界线非常明确:
——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全面调查重点行业能源消耗情况,严格依法处置主要工序或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的企业。
——强化环保执法,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
——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执法,全面调查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注销生产许可证。
——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组织检查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产能过剩矛盾得到缓解,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
笔者曾在题为“去产量只能是在养产能”中说到,去产能与去产量虽只有一字之差,内涵却差了十万八千里。按理,本应在“十三五”开局之年,踏踏实实在水泥熟料产能“去掉”上应有所进展,或良好开局,毕竟五年要去掉10%产能,任务艰巨。而实际却在产量的去掉上做足了功课。这用什么词来形象概括这一现象好呢?似用“养着”有点合适,这是在养产能。现在看来,更准确的说,应是在养落后产能。
在“两会”上,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工业和信息化部原部长李毅中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去产能’和‘去产量’不是一个概念,产量多少要市场说了算,不能行政干预,‘去产能’是政府要把落后的生产能力给打掉,不给它们‘死灰复燃’的机会。”必须提高技术、能耗、物耗、环境、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门槛,技术不行的、环境污染严重的、扰乱市场的产能就要关掉。“关掉了就要拆掉、炸掉、卖掉,不能放在那里。否则等到市场一变化,一不留神就容易‘死灰复燃’。”(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现在,水泥行业列入了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重点行业,去产能不再停留在“探索”阶段,更不能以(各种形式)将去产量与去产能划上等号。
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扎实有效去产能。要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有效处置“僵尸企业”,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坚决淘汰不达标的落后产能,严控过剩行业新上产能。要求要全面推进污染源治理。开展重点行业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对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实行24小时在线监控。明确排放不达标企业最后达标时限,到期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关停。
限定最后环保排放达标时限,同样适用于能耗、质量、安全达标。即达标不能“只说不练”,或慢慢“练”。也不能将产量“忽悠”为产能。在此去产能成果基础上,建立起淘汰落后产能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工作推进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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