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改革启幕 重新明确定位完善基础制度
以试点注册制为核心内容的创业板改革来了!
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下称“总体方案”),稍晚时候,证监会就创业板改革相关的四项部门规章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同步就八项业务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意味着,市场期盼已久的创业板改革正式落地。此次创业板改革在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下,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借鉴科创板改革经验,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同时推出了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一系列基础性制度改革。
根据证监会官网昨日晚间发布的信息,改革后的创业板重新明确了板块定位,即: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基于这一板块定位和创新创业企业的特点,此次创业板改革优化了IPO条件,制定更加多元、包容的上市标准,允许符合条件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赴创业板上市,同时为未盈利企业上市预留空间。创业板存量投资者的适当性要求基本保持不变,新开户投资者则设置与风险相匹配的适当性要求。
在试点注册制安排方面,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参照科创板的做法,将审核注册程序分为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两个相互衔接的环节。证监会对深交所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据悉,自主要制度规则征求意见之日起,证监会不再受理创业板IPO申请;主要制度规则实施时,深交所开始受理新的创业板IPO申请。创业板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证券公开发行的,与IPO同步实施注册制。
除试点注册制外,本次创业板改革还对一系列基础性制度作出了完善。包括:建立市场化的发行承销制度,不再对新股发行定价设置任何行政限制,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等机制;完善创业板交易机制,放宽涨跌幅限制,优化转融通机制和盘中临时停牌制度;构建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持续监管规则体系,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并严格执行;完善退市制度,简化退市程序,优化退市标准,完善创业板公司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并对创业板存量公司退市设置一定过渡期。
证监会自昨日起征求意见的相关规章,包括《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草案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这四部规章草案对创业板企业的注册制安排、持续监管、发行保荐等主要制度作了规范和完善。
其中,《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完善了创业板股票公开发行条件,规定了注册程序与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了注册制下发行承销的一般规定与特别要求,更加突出注册制理念、注册标准以及标准执行的统一。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品种的具体条件,明确了具体的注册程序,完善了创业板小额快速发行方式,明确推出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制度安排,精简了定向增发的审核环节。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在现行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一般性规定的基础上,重点围绕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份减持、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等方面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差异化安排。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取消了保荐代表人事前资格准入,明确了注册制下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业务的自律监管职责,强调了保荐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核查要求;督促中介机构强化内控要求,各尽其责、合力把关;同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问责力度。
据悉,在创业板改革推进的过程中,证监会还将会同有关方面推出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包括:认真贯彻新证券法,完善有关制度规则,严厉打击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稳步推进实施新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推动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养老金等中长期资金入市。
证监会官网发布的信息同时表示,证监会将按照错位发展、适度竞争的原则,统筹推进创业板改革和科创板发展。在实施创业板各项改革措施的同时,支持科创板尽快形成一定规模,树立良好品牌和示范效应。支持科创板在基础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推进产品创新,提高科创板投融资的便利性,更好发挥其“试验田”的作用。
编辑: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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