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在严格执法环保专项行动中对存在报小上大的生产线应回头看
看到一则老外到国内知名水泥企业参观考察的消息。这家水泥企业正在老外的国家实施建材工业园项目。报道顺道对本企业做了简介,称拥有三条日产4500吨熟料水泥生产线,年产熟料540万吨。初一看,难道是为了展示,把产能有意说大了点。进公司官网核实,一点没错,也是这样宣传的,企业还是所在区域产能最大的水泥熟料生产基地。且称,公司按照“至高品质、至诚服务、持续改进、满足客户”的管理理念,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其能耗、环保等指标均达到国内水泥企业一流水平。
在违规建设水泥项目大潮中,曾听到说,有一种违规路径是报小建大。明明上报核准的是4000吨/日级生产线,实际建成的6000吨/日级的。(曾经)也有为了规避项目环评要到环保部审5000吨/日分水线,这不,将就4500吨/日规模吧。如果是后者,倒还不能说违规,最多算打打擦边球而已。但如是前者,这就有问题了。业界有一种说法,说当前实际产能利用率数据比公布的还要低,因为有不少生产线规模报得低,实际产能要高许多,这在无形中进一步拉低了产能利用率。
回到上面报道所涉及的企业,三条日产4500吨熟料水泥生产线按年产熟料540万吨计,达到了日产5800熟料水泥生产线能力,超出名义产能近三成。
对建设项目要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要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也即要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假设一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中第一项建设项目概况都不正确,那后面所谓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和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那还不是假戏真做,扯淡。
《环境影响评价法》还规定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这是指,环评文件批准后,项目发生了重大变动都需要重新报批。那么,在报批时,有意压低生产规模该承担什么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比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更显“胆大”。对于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与项目建设方共同弄虚作假的行为,同样应予以追究。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中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坚持政策引导。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强制性标准,依法依规化解过剩产能。在严格执行环保强制性标准时,不能仅限于排放达标,不超总量,对于在环评源头上就有不地道行为的生产线,应该“回头看”,予以规正。工信部在《关于同意吉林省开展压减水泥过剩产能加快行业脱困转型发展试点的批复》中要求,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试点营造公平环境和良好氛围。如对这样的行为,不予规正,则也是对营造公平环境和良好氛围的一种伤害。
但愿上述宣传报道只是博博眼球而已。
编辑:何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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