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切实防止建设项目规避产能减量置换
看到一则公示称,因市政污泥处理和企业自身发展需要,该市某水泥有限公司拟实施原址技术改造项目。根据《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操作问答》等要求,现将该水泥有限公司计划淘汰原两条25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窑径均为Φ4.0m×60m),原址改建一条50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协同处置污泥生产线(窑径:Φ4.8m×74m)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称根据产能置换有关文件,而实质上却又与产能置换没有一点点关系!
今年年初,工信部原材料司就《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作出行政解释(操作问答)。
哪些情形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解释明确有3种情形。列出的第1种情形是:新建水泥熟料项目。
早在2015年,工信部在《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水泥)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文件中明确,本办法所称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2017年年底,工信部下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文件中明确,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所有制水泥企业新建水泥熟料项目。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实施减量或等量置换,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依托现有装置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等技术改造项目,在不新增产能的情况下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哪些情形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对水泥而言,解释明确有以下3种情形。1.依托现有水泥窑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等不扩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2.利用现有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市政污泥、焚烧飞灰、电石渣、磷石膏、建筑垃圾、农林秸秆等工业、农业和城市废弃物进行不扩产能的项目改造;3.确因当地发展规划调整,导致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生产装置迁建的,且企业持有生产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企业搬迁又未享受退出产能的资金奖补和政策支持,未更换同一实际控制人的项目,在相关证明材料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的另一层意思就是(建设项目)不必实施产能置换,除西藏外,不必实施产能减量置换。
在今年开始实施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列在建材鼓励类第1项即为,利用不低于 2000 吨/日(含)新型干法水泥窑生产线协同处置废弃物,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焚烧飞灰使用水洗工艺脱盐预处理。
依托现有水泥窑[利用不低于 2000 吨/日(含)新型干法水泥窑]生产线协同处置废弃物是国家产业政策所鼓励,在实施过程中不用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淘汰现有2条2500 t/d水泥熟料生产线,在原址改建1条50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协同处置污泥生产线,尽管戴上了“淘汰”、“原址”、“改建”、“协同处置污泥”帽子,但改变不了这条50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就是货真价实的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的“新建”本质。不具备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的资格。
用技术改造掩饰基本建设的做法由来已久,异地改造曾是常用的托词。时至今日更上一层。在原址淘汰技术改造规避“新建”;再附带淘汰另一条线,将其产能100%转过来,合二为一,规避产能减量置换;并冠以处置废弃物,规避“现有”;在布局上规避了“当地发展规划调整”,享受迁建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待遇(美称建设基本情况);项目又打出“根据《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操作问答》等要求”招牌,蹭产能置换要求的公示。做得可谓处心积虑,表现得可谓处之泰然。
这条50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协同处置污泥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究竟合不合规,应该拷问!
编辑:刘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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