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地区水泥行业建设项目库完善并公开确已时不我待
据建材联合会公布消息,有举报安徽某公司2013年在贵州铜仁市碧江区新庄村违规建设日产4500吨×2熟料生产线,浙江某公司2013年在贵州岑巩县违规建设日产4500吨水泥熟料生产线。联合会表示,将会同中国水泥协会对举报的水泥违规项目将会同地方协会和地方政府进行追查、核实。对核实确认的违规项目,将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认真查处。
消息所称两个项目三条线都是在2013年建设,应该属于2013年国务院41号文件分类妥善处理(广义意义)在建违规项目范畴。
如果项目在41号文件2013年10月6日印发前还未开工,则属一律不得开工建设项目范畴。如项目在文件10月6日印发前已违规开工,则属地方政府要按照41号文件要求进行全面清理项目范畴。对确有必要建设项目,要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以及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等基础上,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请报告,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对未予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今年5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 ),进一步明确为,对国发〔2013〕41号文件印发前的水泥违规项目,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告、认定或明确由地方视情处理的,停止生产许可受理,已受理的一律不予许可。即加上了明确由地方视情处理这一环节,这类项目也可上“户口”。
2013年12月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文件明确,水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并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2014年10月3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 号)。将水泥改为列在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并要求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
由于投资项目立项条件的改变,34号文件明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印发后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凡是未按规定开展产能置换导致新增产能的,要严肃查处,国土、环保、质检等部门和金融机构一律不予支持。如项目原属不得开工建设,但在国务院发布(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后,按规定开展产能置换,并经省级政府核准(或备案),则项目应属手续合规。当然,如项目所在省现在就能做到34号文件所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完善并公开本地区水泥行业建设项目库;对国发〔2013〕41号文件印发后核准备案、点火投产的项目,要逐条注明具体情况”要求的话,则更尽善尽美了。至于手续合规的项目在手续有效期内建或不建,或建成后什么时间点火则完全是企业投资自主权。
这两个项目如属违规,理应可视作“顶风作案”。按34号文件规定,对隐瞒信息或违规建设的项目,一经举报并查证属实,将予以公告,并追究相关责任。由此也可看出,34号文件提出“地区水泥行业建设项目库应尽快完善并公开”工作要求确已时不我待。
编辑: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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