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企业分拆发电业务可尽享增值税优惠

中国会计报 王国林 · 2016-06-24 09:50

  案例:某水泥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生产销售的水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70%的退税,2016年预计实现销售收入1亿元,销项税额1.7万元,进项税额1亿元,应纳税7000万元,享受即征即退税4900万元。

  此外,该企业还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中由窑头熟料冷却机和窑尾预热器排出的350℃左右废气进行低温余热发电,从而将排放到大气中占熟料烧成系统热耗35%的废气余热进行回收利用,全年可发电15000万度电,经济效益十分可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近发布《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自2015年7月1起,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生产的电力,只要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即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优惠政策。

  但是由于生产的电力全部供本企业使用,企业没有电力销售,也就无法享受增值税即征退税优惠政策。为了充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可以将发电业务进行分拆,发电厂独立后就能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方案一:不分拆发电业务 发电业务未分拆,假设水泥厂2016年利用余热发电15000万度,全部用于水泥生产,虽说利用了余热,但发的电全部用于水泥生产,没有体现销售收入,无法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但水泥可以享受70%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增值税额4900万元。

  方案二:分拆发电业务发电业务分拆后,水泥厂向发电厂销售余热,发电厂向水泥厂供应电力。双方按照独立交易价格结算,销售电力产品按照当地同类产品计税,销售电力产品为每度电0.59元;水泥厂向发电厂销售废气余热,余热计价按发电每度电0.23元来计算。

  发电厂可享受的优惠政策。2016年发电厂预计销售电力15000万度,销项税为1504.5万元(15000×0.59×17%),进项税为586.5万元(15000×0.23×17%),应纳增值税为918万元(1504.5-586.5),按政策规定可以即征即退918万元。

  水泥厂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水泥厂因发电分拆后,对外销售的余热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余热销售不退税。

  余热发电分拆后,水泥厂的余热销售额为3450万元(15000×0.23),销项税为586.6万元(3450×17%)(废气并不是蒸气、暖气,税率应为17%);发电厂 向水泥厂供电,进项税为1504.5万元(发电厂的销项税额),水泥厂应纳税为6082万元[(17000+586.6)-(10000+1504.5)],整体税负率为5.8%,水泥应纳增值税为5800万元,按70%退税,应退税额为4060万元。水泥厂虽说减少退税840万元,但发电厂可100%退税,可退税金额为918万元,经过这样处理之后,纳税人可多获得退税78万元。

  此外,纳税人还可以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加工电力,由水泥厂提供余热,委托发电厂加工电力,委托加工电力单价按每度电0.36元计算(按进销差价计算),发电厂的销项税为5400万元(15000×0.36),销项税为918万元(5400×17%),进项税很少,在此忽略,应纳税为918万元,可以退税918万元。委托加工,水泥厂增加加工的进项税918万元,减少应纳税918万元,相应减少退税642.6万元,净增加退税为275.4万元(918-642.6)。

  从上面分析得出结论,方案二最优,方案一最差,水泥厂将发电业务分拆后可以多获得退税216万元,特别是采用委托加工方式,避免了余热销售不退税,净退税为275.4万元。不过,采用委托加工还需要税务方面认可。此外,发电分拆并不会增加多少费用,企业却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

编辑: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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