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办法化解过剩产能 推动供给侧改革

21世纪经济报道 · 2016-06-21 09:24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这是最高法首次发布破产法典型案例,凡涉及上市公司的,几乎均为存续式重整。企业的存续对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尤其是税收和就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以法治方法解决僵尸企业难题,化解过剩产能,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向纵深发展的保障。

  最高法民二庭庭长杨临萍介绍,自《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2008年至2015年期间,人民法院新收各类破产案件共计19551件,审结包括旧存案件在内的破产案件21995件。

  今年一季度,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1028件,比去年同期上升52.5%;审结507件,比去年同期上升61%。

  这意味着,司法审判正成为以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的重要渠道。

  “决策层反复强调处理僵尸企业能用破产程序就用破产程序,破产程序中能重整的就重整。”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破产法快讯》总编辑陈夏红告诉记者。

  多重整、少清算

  此次最高法公布的10起典型案例中,破产重整占了7件。陈夏红认为,最高法公布的破产典型案例以重整为主,是以此为政策导向,希望实践中能更多地运用重整程序。

  杨临萍介绍,对虽然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仍可能适应市场需要、有挽救价值的企业,人民法院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对其进行积极有效的挽救,实现企业再生,促进社会资源充分利用以及多方主体利益共赢。

  2015年8月12日,*ST超日更名后在深交所恢复上市。至此,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公司)重整成功。最高法方面介绍,这是全国首例公司债违约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超日公司重整案亦是一起典型的存续式重整。

  超日公司负债规模大、资产情况复杂,还涉及6万多股民及大量海外资产,重整难度较大,因此引入同行业有实力的重组方是较优选择,经过公开征集投资人,最终确定由同行业的江苏协鑫能源有限公司等作为重整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表示,存续式重整中,原来的企业主体继续存续,法人没有被注销,是目前国内最主要的破产重整方式,主要用于拥有金融牌照、特殊企业资质、药品企业GMP认证、上市资质等典型壳资源的企业。

  陈夏红告诉记者,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凡涉及上市公司的,几乎均为存续式重整。他介绍,企业的存续对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尤其是税收和就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企业重整目标在于恢复有效供给,因为只有供给是有效的,企业才会有市场,也才能体现出企业的商品和社会价值。”王欣新表示,企业重整,既减少无效供给,同时也将无效供给转化为有效供给,并且扩大有效供给。

  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

  陈夏红认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精神,并不意味着重“兼并重组”、轻“破产清算”,因为符合清算条件的企业不会因为政策导向“兼并重组”就不清算。

  此次最高法发布的案例中,浙江同泰皮革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就是运用破产清算出清落后产能的典型。

  浙江安吉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同泰皮革系列案件中,发现同泰皮革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标的额2200万元,作为被告的案件标的额达3327万元,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个案执行时长达1年半。

  转入破产程序后,同泰皮革案3个月审结完成,并实现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达到22.5%。

  而在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江玻璃)及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案中,本已启动了重整程序的绍兴市中级法院,也在受多种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情况下,于2013年3月25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转入破产清算。

  在浙江玻璃破产案中,破产管理人申请将四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而绍兴中院在组织召开合并重整听证会后,创造性地支持了大部分债权人代表和浙江玻璃方面的意见。

  “破产重整对企业的好处显而易见。”王欣新表示,但破产法本身条款有限,实务中发生了问题,即便法律没有规定也得解决,怎么解决才符合立法本质和社会利益,就需要法院和法官不断创新。

  王欣新告诉记者,浙江玻璃合并破产案本来无法从破产法中找到相关规定。“创新是试错,试错就有风险,这就需要对责任的担当意识,如果有些地方不改变自己的惰政,无法勇于担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此地就很难推行。”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

  “过去中国企业并非没有退出机制,但这种机制混乱、无序。”王欣新告诉记者。目前的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在市场退出方式上还比较混乱,有的企业弃场“跑路”,有的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这两种都不能有效解决遗留的法律问题。

  王欣新介绍,整体来看,中国每年约有70到100万左右的企业实质上退出市场,其中通过破产程序退出的不足0.5%。

  “特别是大型国企,遇到经营不善,不采用破产重整等市场化手段减少无效供给,而是作为僵尸企业存续。”王欣新表示。

  本该退出的企业不使用破产重整等市场化手段减少无效甚至有害的供给,而是作为僵尸企业存续,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消耗政府补贴、银行续贷、土地供应等社会资源。

  但现在,市场主体退出的法治化渠道正在拓宽。王欣新估算,2016年破产案件受理数有望突破4000件。

  “破产法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规范企业退出,重塑市场经济退出机制的公平秩序,这样才能积极稳妥地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产能过剩。”王欣新说。

编辑:王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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