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今年实施排污许可发证登记!违者停产整治最高罚100万
记者日前从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根据全国统一部署,惠州市将加快推进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现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
记者了解到,登记的实施对象范围包括位于惠州市辖区内,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属于2017-2019年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的现有排污单位,如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须于2020年4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核发及相关管理工作。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国家平台填报和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国家平台打印出来的书面申请材料。核发部门对满足条件的排污单位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国家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由系统自动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2019年8月13日起,广东省已取消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审批事项。持有“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也应按规定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依法持证、按证排污。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致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各排污单位:
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制度保障。根据国家和省工作部署,我市将在2020年4月底完成33个已核发排污许可证行业的清理整顿,2020年9月底完成所有固定污染源发证登记工作。
排污许可证是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重要依据。依法申领、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各排污单位应自觉遵守排污许可相关规定,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确定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排污许可证申领或进行排污登记。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将予全力支持。相关指引详见《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0年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各排污单位也可向所在县(区)生态环境分局作进一步咨询,咨询电话详见《通告》附件。
希望你们高度重视,抓住机遇,抓紧时间,尽快按照相关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登记,实现更好发展。
感谢你们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6日
编辑:梁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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