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淘汰落后产能不应打折扣

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 2016-04-26 12:08

  近有一些省工业主管部门网站刊出国家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各考核检查组到当地就2015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进行了检查考核的信息。如,国家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联合考核第五组对四川省2015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进行了考核(《四川省2015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顺利通过国家考核》),第六考核检查组对贵州省2015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进行了检查考核(《贵州省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通过国家考核》)。考核检查组对两省的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都给予了高度评价。评价中提到,四川省狠抓落实,形成了较为有效的工作机制,较好地落实了相关政策措施。贵州省按照国家淘汰工作部署,责任明确,政策落实。

  政策不折不扣落实是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的关键,即要遵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和要求,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同时,各地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2013年10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分解落实年度目标,在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基础上,通过提高财政奖励标准,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等措施,鼓励地方提高淘汰落后产能标准,2015年底前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当前,国家有关部委组成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考核检查组到各地检查落实2015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很有必要。重点应在是否做到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和要求,按期淘汰落后产能。

  今年1月,南方某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在其省工业主管部门官网上发布“2015年本省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完成情况公告”,公告称,2015年,本省工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任务共涉及企业9户,现已全部完成了主体设备(生产线)关停和拆除,实际淘汰炼钢50万吨、水泥174万吨。其中,涉及水泥企业8户,淘汰立窑11座、回转窑1条。

  在淘汰的立窑中,有4座窑径为3米,有7座大于3米。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应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有,窑径3米及以下水泥机立窑(2012年)、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立波尔窑、湿法窑,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指导目录》加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11年是指应于2011年底前淘汰,其余类推,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这就表明,这4座窑径3米机立窑应在2012年年底前予以淘汰。

  为什么这4座应在2012年年底前淘汰的机立窑到2015年才淘汰?为什么出现不遵照文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和要求,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情况?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出现政策被打折扣的现象值得考核检查组在各地进行检查考核2015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中予以关注。

编辑:张敏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水泥网立场。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news@ccement.com。(转载说明
2024-11-06 03:4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