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产能置换政策是化解产能过剩的一项措施

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 2016-03-11 13:31

  2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2016年第8号公告形式,将省级政府清理整顿后报备的,符合要求的水泥、平板玻璃建成项目予以公告。涉及13个省(区)105个水泥项目。去年5月19日两部委以2015年第36号公告形式,公告过一批建成项目,涉及18个省(区)213个水泥项目。

  2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工信部联原函〔2016〕65号下发《关于认定山西等六省区水泥在建项目的通知》,认定了36个水泥项目。去年9月2日两部委联合以工信部联原函〔2015〕458号下发《关于认定江苏等七省区水泥、平板玻璃在建项目的通知》,其中,认定了35个水泥项目。

  以上认定在建水泥项目和公告符合要求的建成水泥项目合计有389个项目(有点惊人吧)。两部委在文件中对水泥行业很“客气”,给足了“面子”。因为在文件中连个“违规”字样也没出现。国发〔2013〕41号文件要求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其中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以及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等基础上,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请报告,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报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职能部门,在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基础上出具认定意见。国发〔2013〕41号文件要求清理整顿建成违规产能。各省级人民政府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成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提出整顿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备案。在实际执行中,工信部和发改委对无异议的建成项目进行公告。

  无论项目是公告了还是认定了,其违规性质没有改变,不可能洗白。如粗略把这些项目浏览一遍,出席中国大型水泥企业领导人圆桌会议的企业中,超过一半有份。现在,这些违规项目总算是上了“户口”,有了身份。

  国发〔2013〕41号文件同时明确,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须制定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并向社会公示,行业主管部门对产能置换方案予以确认并公告,同时将置换产能列入淘汰名单,监督落实。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形成淘汰落后与发展先进的良性互动机制。近期,对产能过剩水泥行业的“难兄”钢铁行业,国务院下发了《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意见》要求,严禁新增产能。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对违法违规建设的,要严肃问责。已享受奖补资金和有关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形成淘汰落后与发展先进的良性互动机制是化解产能过剩的主要任务之一。在《意见》中就有要求,转产搬迁压减产能。对不符合所在城市发展规划的城市钢厂,不具备搬迁价值和条件的,鼓励其实施转型转产;具备搬迁价值和条件的,支持其实施减量、环保搬迁(水泥也有此类情况)。产能置换政策一直是化解产能过剩的一项措施,不是可有可无。在清理违规项目中需要执行,在淘汰落后与发展先进上也需要贯彻,在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中也不可或缺。“共识”提出“五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新上熟料生产线项目”,“任何理由”的意思是绝对不行。在建材“供给侧改革措施”中则提出“必须制止所有新建项目停止建设,建成项目不再点火投产”。那么,两部委认定的在建项目和公告的建成项目该咋说!共识者首先对此要有个自圆其说,总不能似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或者有人生病,众人服药。或者只认定投资主管部门有责任,自己却免责。在建材“供给侧改革措施”中所提出“新增产能项目无论是否合规一律停止建设”的措施,其前提并不成立,新增产能项目不可能合规,当在严禁之列。

  与此同时也应指出,确有相当一批大型水泥企业行为合规合法,说到做到,从不逾越红线,对他们肃然起敬。在此,深表敬意!

编辑:张晓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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