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有效防治扬尘污染 冀东水泥烟台公司被罚1万
日前,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最新披露的文号为“烟环罚[2020]0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冀东水泥(烟台)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第5项,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
以下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烟环罚[2020]05号
冀东水泥(烟台)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16882620248
地址:烟台市福山区张格庄镇
法定代表人:吴大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福山区张格庄镇的你公司大芹子夼矿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19年12月23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烟环罚告[2019]3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我局提交的环保问题整改落实的报告中称污染问题已改正,且属于初犯,未造成严重后果,要求给与改错机会。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同时案件办理及裁量过程已充分考虑你公司“初犯,且及时改正”的情节,因此你公司的汇报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代收银行(到银行缴纳罚款前,请到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5号烟台市环境执法支队开具相关票据,联系电话692050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戴蕾 蔡英霞 电话:6920506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5号 邮政编码:264003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13日
编辑: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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