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做好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提升水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年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下发《通知》的目的在于推动用人单位做好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不断提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能力。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按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下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水泥尘肺列在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类中尘肺病类目。
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对企业各层次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有着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通知》对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制定的目标是,力争在“十三五”期间,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化工、建材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培训率达到100%。也就是工作目标定在了对有关三类人员做到全覆盖,一个不落。
当前,各水泥企业正在制订“十三五”生产经营发展规划以及2016年年度工作计划。《通知》要求,(企业)要把职业卫生培训纳入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责任体系,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人员。要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考核管理,严禁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要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真实记录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训练科目及考核情况等内容,并将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证明,以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监测人员培训情况等,分类进行归档管理。各水泥企业应当认真按《通知》要求,不要落下职业病防治工作内容。
《通知》对三类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病防治培训主要内容、培训学时、继续教育学时都作出了规定。对主要负责人规定主要培训内容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对管理人员主要培训内容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对劳动者主要培训内容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以上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的周期定为一年。
《通知》在职业病防治培训工作上有亮点,提出推进安全培训与职业卫生培训一体化,提高培训效率,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水泥行业虽不在《通知》所列明可以实行安全与职业卫生统一培训、统一考核行业领域。但既然倡导方向是走向安全培训与职业卫生培训一体化,水泥企业应该可以比照《通知》相关内容,在当地主管部门指导下,积极探索培训一体化。
《通知》也跟上了“互联网+”步伐,提出用人单位要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等方式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鼓励劳动者集中参加网络在线职业卫生培训学习,有关内容和学时可按规定纳入考核体系。安监部门把这类培训方式作为切实提高职业卫生培训质量的手段之一,值得点赞。
去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中提出,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监管和治理,要求建立岗位安全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全面推行教考分离,对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倒查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制度落实情况。要进行考核,就要先进行安全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在此次国家安监总局通知中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未经培训就上岗作业的劳动者,一律先离岗、培训合格后再上岗。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要依法倒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的落实情况,凡存在未经培训上岗的,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有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张晓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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