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华工程奖”章程

建华 · 2015-11-06 1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科技创新战略,提高预制管桩技术水平,加快桩基行业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设立“建华工程奖”。


  第二条  “建华工程奖”由建华建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建材”)设立,“建华工程奖”奖励委员会负责颁发,并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土力学及岩土工程分会、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和其他有关行业学会(协会)的支持与指导下进行。


  第三条  本奖项的奖励对象是在预制管桩领域生产、设计、施工、应用方面以及在技术创新等方面成绩突出的集体(指科研团队、项目组)和个人,在本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与认可度。


  第四条  本奖项在评审和颁奖过程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本奖项评选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集体奖一等奖名额一般不超过当年申报总数的3%、二等奖名额不超过5%、三等奖名额不超过15%;个人奖一等奖名额一般不超过当年申报总数的3%、二等奖名额不超过5%、三等奖名额不超过15%。另外,可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增设集体和个人特等奖。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评选条件


  第六条  申报范围


  本奖项的申报范围是从事预制管桩科研、生产、设计、施工的集体和个人;其他为预制管桩行业发展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建华建材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只有推荐资格但不得参加申报。


  第七条  评审条件


  本奖项奖励在预制管桩领域做出如下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一、研发新型预制管桩产品(新桩型、新材料),解决了预制管桩应用的关键问题,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二、在设计中,应用预制管桩方案成功解决重大、复杂工程地基处理问题;


  三、通过研发或改进生产、施工工艺或设备,提高了生产、施工效率和技术水平;


  四、对预制管桩的基础理论和应用进行研究,取得了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提高了预制管桩领域的技术水平,扩大了预制管桩的应用范围。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为加强对“建华工程奖”的监督与管理,特设立“建华工程奖”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监督和参与“建华工程奖”奖励评审工作;


  二、审定奖励评审结论;


  三、解决“建华工程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发布“建华工程奖”奖励决定。


  第九条  “建华工程奖”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办公室,负责组织“建华工程奖”的申报、评审、颁奖活动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条  凡符合本章程第六条申报范围的集体和个人均可申报该项奖励。


  第十一条  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设计院、施工企业、建华建材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等单位及院士、行业专家、“建华工程奖”奖励委员会委员等个人有资格推荐成绩突出的集体、个人申报“建华工程奖”。


  第十二条  申报的集体与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集体应为申报成果的主要完成团队;


  二、个人应为申报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申报和推荐的成果不予受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


  二、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本行业科技进步;


  三、采用恶意手段,侵害其他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


  四、已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


  五、成果未通过专家评审,或剽窃、抄袭他人的成果;


  六、存在其他问题。


 第五章  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


  经奖励委员会核准,由工程院院士、本行业及相关行业资深专家、指导单位领导以及建华建材有关领导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奖项的评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每届评审委员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五条  评审流程


  评审分为专业小组评审与综合组评审两轮。专业组评审根据参评成果的类型,将其分为若干小组,由与该组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评审。综合组评审根据各组评审结果,由各组组长等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审出各等级的奖项。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有关成果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六条  评审标准


  “建华工程奖”各奖励等级的评审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有重大创新,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推广应用好,可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重大推动作用。


  二、二等奖:有较大创新,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推广应用较好,可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较大推动作用。


  三、三等奖:有创新,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推广应用较好,可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一定推动作用。


  四、特等奖:在技术、方法上创新特别显著,关键技术有重大突破,开辟了新的应用领域和途径,社会和经济效益特别显著,获得专家的一致好评的项目,可授予特等奖。


  第十七条  成果公示


  对评审出的获奖成果名单,将在“建华工程奖”的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公示期为30天。如有投诉,可对该成果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予以公布。


 第六章  奖励与颁奖


  第十八条  奖励


  在公示期满无疑义或经核查无问题的成果,经奖励委员会核准,将在“建华工程奖”官方网站上公布年度获奖成果名单,并书面函告获奖集体和个人。


  奖励的内容包括:


  一、对集体获奖成果,颁发“建华工程奖”奖牌及荣誉证书;对个人获奖成果,颁发“建华工程奖”荣誉证书。


  二、对获奖集体及获奖个人,颁发奖金。其中集体奖一、二、三等奖的奖金依次为10万、5万、3万;个人奖


  一、二、三等奖的奖金依次为5万、3万、1万。集体特等奖奖金为30万元,个人特等奖奖金为20万元。


  三、“建华工程奖”官方网站上将宣传、介绍获奖集体及获奖个人。“建华工程奖”管理办公室还将不定期地组织出版《“建华工程奖”成果汇编》,集中展示获奖成果。


  第十九条  颁奖


  每年将隆重举行颁奖仪式,邀请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工程建设相关部门、有关行业学会(协会)及建华建材有关领导参加。每年仪式举行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建华工程奖”奖励委员会制订,自2013年起实施。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建华工程奖”奖励委员会。


编辑: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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