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华工程奖”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科技创新战略,提高预制管桩技术水平,加快桩基行业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设立“建华工程奖”。
第二条 “建华工程奖”由建华建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建材”)设立,“建华工程奖”奖励委员会负责颁发,并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土力学及岩土工程分会、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和其他有关行业学会(协会)的支持与指导下进行。
第三条 本奖项的奖励对象是在预制管桩领域生产、设计、施工、应用方面以及在技术创新等方面成绩突出的集体(指科研团队、项目组)和个人,在本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与认可度。
第四条 本奖项在评审和颁奖过程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本奖项评选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集体奖一等奖名额一般不超过当年申报总数的3%、二等奖名额不超过5%、三等奖名额不超过15%;个人奖一等奖名额一般不超过当年申报总数的3%、二等奖名额不超过5%、三等奖名额不超过15%。另外,可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增设集体和个人特等奖。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评选条件
第六条 申报范围
本奖项的申报范围是从事预制管桩科研、生产、设计、施工的集体和个人;其他为预制管桩行业发展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建华建材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只有推荐资格但不得参加申报。
第七条 评审条件
本奖项奖励在预制管桩领域做出如下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一、研发新型预制管桩产品(新桩型、新材料),解决了预制管桩应用的关键问题,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二、在设计中,应用预制管桩方案成功解决重大、复杂工程地基处理问题;
三、通过研发或改进生产、施工工艺或设备,提高了生产、施工效率和技术水平;
四、对预制管桩的基础理论和应用进行研究,取得了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提高了预制管桩领域的技术水平,扩大了预制管桩的应用范围。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为加强对“建华工程奖”的监督与管理,特设立“建华工程奖”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监督和参与“建华工程奖”奖励评审工作;
二、审定奖励评审结论;
三、解决“建华工程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发布“建华工程奖”奖励决定。
第九条 “建华工程奖”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办公室,负责组织“建华工程奖”的申报、评审、颁奖活动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条 凡符合本章程第六条申报范围的集体和个人均可申报该项奖励。
第十一条 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设计院、施工企业、建华建材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等单位及院士、行业专家、“建华工程奖”奖励委员会委员等个人有资格推荐成绩突出的集体、个人申报“建华工程奖”。
第十二条 申报的集体与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集体应为申报成果的主要完成团队;
二、个人应为申报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申报和推荐的成果不予受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
二、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本行业科技进步;
三、采用恶意手段,侵害其他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
四、已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
五、成果未通过专家评审,或剽窃、抄袭他人的成果;
六、存在其他问题。
第五章 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
经奖励委员会核准,由工程院院士、本行业及相关行业资深专家、指导单位领导以及建华建材有关领导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奖项的评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每届评审委员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五条 评审流程
评审分为专业小组评审与综合组评审两轮。专业组评审根据参评成果的类型,将其分为若干小组,由与该组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评审。综合组评审根据各组评审结果,由各组组长等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审出各等级的奖项。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有关成果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六条 评审标准
“建华工程奖”各奖励等级的评审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有重大创新,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推广应用好,可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重大推动作用。
二、二等奖:有较大创新,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推广应用较好,可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较大推动作用。
三、三等奖:有创新,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推广应用较好,可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一定推动作用。
四、特等奖:在技术、方法上创新特别显著,关键技术有重大突破,开辟了新的应用领域和途径,社会和经济效益特别显著,获得专家的一致好评的项目,可授予特等奖。
第十七条 成果公示
对评审出的获奖成果名单,将在“建华工程奖”的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公示期为30天。如有投诉,可对该成果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予以公布。
第六章 奖励与颁奖
第十八条 奖励
在公示期满无疑义或经核查无问题的成果,经奖励委员会核准,将在“建华工程奖”官方网站上公布年度获奖成果名单,并书面函告获奖集体和个人。
奖励的内容包括:
一、对集体获奖成果,颁发“建华工程奖”奖牌及荣誉证书;对个人获奖成果,颁发“建华工程奖”荣誉证书。
二、对获奖集体及获奖个人,颁发奖金。其中集体奖一、二、三等奖的奖金依次为10万、5万、3万;个人奖
一、二、三等奖的奖金依次为5万、3万、1万。集体特等奖奖金为30万元,个人特等奖奖金为20万元。
三、“建华工程奖”官方网站上将宣传、介绍获奖集体及获奖个人。“建华工程奖”管理办公室还将不定期地组织出版《“建华工程奖”成果汇编》,集中展示获奖成果。
第十九条 颁奖
每年将隆重举行颁奖仪式,邀请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工程建设相关部门、有关行业学会(协会)及建华建材有关领导参加。每年仪式举行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建华工程奖”奖励委员会制订,自2013年起实施。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建华工程奖”奖励委员会。
编辑: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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