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力水泥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聘任三名董事
11月3日,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董事组成增加两人。另外,经过逐项投票表决,李和平、尚达平和王霞当选为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1月3日,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将“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修订为“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职工董事 1 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组成增加两人。
经过逐项投票表决,李和平、尚达平和王霞当选为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相同。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况。
(二)本次会议有关选举部分董事的议案均采用累积投票制。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11月3日(星期二)下午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3日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15年11月2日15:00至2015年11月3日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41号投资大厦A座999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张伟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98,778,72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3.99%。
(二)现场会议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27,413,13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8.96%。
(三)网络投票的相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1,365,58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03%。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公告明列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经过逐项投票表决,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98,778,723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98,778,723 股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8,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8,900 股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修订为: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职工董事 1 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李和平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为:398,778,723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98,778,723 股的 100%,符合《公司章程》中
规定的 50%以上的当选标准,李和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相同。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8,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8,900 股的 1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尚达平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为:398,778,723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98,778,723 股的 100%,符合《公司章程》中
规定的 50%以上的当选标准,尚达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相同。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8,9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8,900 股的 1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王霞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为:398,778,723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98,778,723 股的 100%,符合《公司章程》中
规定的 50%以上的当选标准,王霞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相同。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8,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8,900 股的 1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许明 袁肖磊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3日
编辑:马佳燕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