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评价技术导则(试行)
为切实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和《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推动绿色建筑和建材工业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城镇化,做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10月14日,住建部与工信部联合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第一版)。实施细则中共七章,三十四项规定。
实施细则中指出,标识申请由建材生产企业向相应的评价机构提出。生产企业可依据评价技术要求向相应等级的评价机构,申请相应的星级评价和标识。同一生产企业的同一种产品不得同时向多个评价机构提出相同星级的申请。
获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企业,应以适当、醒目的方式在产品或包装上明示绿色建材标识。
获得标识的企业应建立标识使用管理制度,规范标识使用,保证出厂产品各项性能指标与标识的一致性。对标识的使用情况应如实记录和存档。
标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企业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评价机构提交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有效期满6个月前可向评价机构申请延期使用复评。延期复评程序与初次申请程序一致。
技术导则第一版制定了砌体材料、保温材料、预拌混凝土、建筑节能玻璃、陶瓷砖、卫生陶瓷、预拌砂浆等七类建材产品的评价技术要求,适用于上述七类产品的绿色建材评价。今后将逐步扩展其他种类建材产品的评价技术要求,不断修订和完善。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和《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推动绿色建筑和建材工业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城镇化,做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第一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10月14日
编辑: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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