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重在强制

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 2015-07-10 09:04

  云南省工信委通报了“2014年度水泥综合企业主要资源能源消耗情况”,从全省情况看,比照《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2012)五项指标(现有企业),除单位水泥熟料平均综合电耗超标外(这项指标超不到1%),其他4项指标均在能耗限额标准以内。通报对有3项指标同时超过限额标准值的云南国资水泥东骏有限公司等8户水泥综合企业分别给予通报,对4项指标同时超过限额标准值的云南国资水泥海口有限公司等10户水泥综合企业分别给予黄牌警告。对黄牌警告企业列入2015年度节能监察范围,省工信委将对连续两年被黄牌警告的企业不予开展产业政策认定,并将会同相关部门适时采取惩罚(或阶梯)电价等措施限制生产。

  对于云南省工信委将年度水泥综合企业主要资源能源消耗情况公布于众的做法应予肯定。对于通报中一些做法似还有商榷之处。

  《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2012)从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对现有水泥企业与新建水泥企业分别制订了能源消耗限额强制执行标准(分别为限定值和准入值)。标准并没有对现有和新建做出条文界定。参照有类似情况的《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现有企业定义为,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新建企业定义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水泥工业建成项目。可以比照为,如果在2013年10月1日前已建成或项目可行性研究能评篇经过核准(2014年10月31日后为备案)的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应认定为现有企业,执行现有水泥企业能源消耗限额强制标准。从2013年10月1日起能评篇通过核准(备案)的新、改、扩建水泥工业建成项目为新建水泥企业。在云南省126户水泥综合企业中,有没有属于应执行新建水泥企业能源消耗限额强制标准的企业(项目),似应在通报中加以说明。在《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中没有对现有企业做出限期达到新建企业标准的规定(《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给了现有企业达到新建企业标准1年零3个月的过渡期)。因此,对两类企业(项目)应区别对待,不能全按现有企业对照。根据通报称,全省水泥与水泥熟料比达到1.47:1,其占比已明显偏离75%,因此严格来说,对于企业的可比水泥综合能耗限值还应按水泥中熟料占比加以修正后对比。

  对于能耗超过限额标准值的企业,不论是五项中有几项超过,都应视为超过能耗限额标准。不能只对有三项甚至四项超标的企业采取行政措施。在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中已明确,引导企业主动退出过剩行业。分行业制修订并严格执行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和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等差别价格政策。强化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和能源、资源单耗指标约束,对整改不达标的生产线依法予以淘汰。在政策措施中则要求,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耗能行业,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在今年工信部颁布的《水泥行业规范条件(2015 年本)》中,节能降耗和综合利用规范条件中明确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按《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16780)执行。

  按照上述文件要求,超标生产线须整改,经整改不达标要依法予以淘汰。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也不必等“适时”。对已通过准入(或规范)条件的生产线应实行动态管理,还没通过规范条件的应拒过。只有采取严格的行政措施,才能促使超标企业痛下决心整改。下个黄牌,只是警告,充其量只能算打了个不太响的雷,可能连个小雨滴都没有。

编辑:张晓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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