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将不再新建预拌和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

沈阳日报 · 2015-07-06 09:21

  7月5日,记者从沈阳市环保局了解到,《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拌和沥青混凝土行业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已经起草完毕,并正向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此通告旨在落实《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中共沈阳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加强预拌和沥青混凝土行业管理,加快推进沈阳市“蓝天行动”,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违规生产将被停业整顿

  《通告》明确规定,《通告》一经发布,在全市范围内将停止新建预拌和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经批准为市政项目建设配套临时的搅拌站,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配套的搅拌站必须立即拆除。现有预拌和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办理环保“三同时”审批手续;无手续违法生产的,要在《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业整顿;已经取得环保审批未办理验收手续的,应立即补办环保验收手续,未取得验收手续的企业立即停业整顿。

 生产必须采用清洁能源

  现有预拌和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采用清洁能源替代燃煤和燃料油等燃料,用于加热沥青和骨料。此外《通告》还要求,预拌和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建设封闭式储料场,用于堆放生产需用的骨料,并安装喷淋抑尘装置;不得露天堆放。

 运输车严禁带泥上路

  《通告》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厂区内应设置运输罐车统一罐体清洗装置,设立清洗浆水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的废水应重复使用,做到污水零排放。预拌和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在厂区出入口安装自动轮胎冲洗装置,出入的运输车辆必须冲洗清洁,严禁带泥上路。预拌和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装卸料后均应对车辆进行冲洗,保持外观清洁,严禁带泥沙上路。

  水泥罐车必须为清洁能源

  《通告》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所有运输车辆必须全部更换为清洁能源车辆。

  达不到要求的预拌和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自《通告》发布后,沈阳建成区(三环内)的企业四个月内完成治理改造,其他的六个月内完成治理改造。违反《通告》规定,逾期未完成改造的,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其将被纳入沈阳市排污单位“黑名单”。


编辑:赵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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