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水泥企业采购燃煤可得长个心眼
5月26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和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关于落实违法违规煤矿煤炭相关治理措施的通知》,治理措施涉及到的不仅有电力老大,也牵扯到了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用户。水泥企业还真得整明白“治理措施”与自己到底有何相干,别误了自己的生产。
《通知》要求,对核实确定的违法违规建设煤矿、超能力生产煤矿、不安全生产煤矿及隶属关系名单,通过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政府网站予以公告,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将违法违规煤矿名单以书面形式提供交通运输部、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
《通知》要求,相关单位要防范采购违法违规煤矿煤炭风险。对核查中发现的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超能力生产或存在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违法违规煤矿,将责令停工停产、限期整改,期间除保证必要的保安负荷和生活负荷外,一律停供采掘用电和火工用品。对属停产整改范围但拒不停产整改、擅自组织生产的,将由省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在上述治理措施下,《通知》告诫,对有关煤炭用户、经销企业应慎重对待与违法违规煤矿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防范合同风险,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其中终止执行的年度产运需衔接合同,有关煤矿和电力、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用户,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铁路、港航运输企业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对于发电企业,《通知》明确,在本通知下发后仍然采购使用违法违规煤矿煤炭的发电企业,相应扣减当年发电量计划。2015年按使用违法违规煤矿煤炭数量对应的发电量1.2倍扣减计划;2016年起,按使用违法违规煤矿煤炭量的1.5倍折算。随时间推移,加大扣减力度。对于电力行业以外的企业,《通知》较为笼统的提出,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煤炭产运需企业,将纳入信用体系进行失信惩戒。在这里可理解为,水泥企业作为煤炭需方,如果仍然采购使用违法违规煤矿煤炭的,其行为将被纳入信用体系。
去年6月,国务院下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要求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水泥企业对于采购燃煤事项,有必要作出审视。已与违法违规煤炭企业签订合同的,要按《通知》要求,慎重对待。如决定中止执行,须及时书面告知有关运输企业和煤炭工业协会。今后采购要与正规煤炭企业打交道,得长个心眼,查询一下供方是否在违法违规煤矿名单之内。因为,如与违法违规煤炭企业签订合同的话,既有可能给自己带来风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且还可能被行政部门将其行为载入信用信息系统,一旦这样,企业可亏大发了。前年,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和中央编办下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推动形成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跨部门、跨区域应用的联动机制。要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联合应用,逐步建立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也就是“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一天终会到来。当企业被列为失信者时,再悔之已晚矣。
有点巧合的是,近有题为“红狮集团与中煤能源集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报道。报道称,中煤能源集团是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根据协议,双方将在煤炭供应、渠道共享、技术交流、信息沟通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合作,实现互利共赢。中煤能源集团表示,双方自2012年合作以来,短短3年时间,红狮从一个普通客户成为重点客户。这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使双方的合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中煤能源集团将全力做好煤炭保供,从源头满足红狮需求,提供更多优质煤炭,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更好地为红狮创造价值。红狮集团则表示,坚持“诚信经营、有诺必现”,为合作方创造价值。下一步,将把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落实到具体工作中,提升双方的合作水平,实现共同发展。
红狮集团在采购燃煤上与正规煤炭企业合作的做法,可以规避风险,与煤企共赢,且又能为自己的诚信加分,可谓名利双收,值,太值了!
编辑:张晓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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