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先要监管责任到位

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 2015-05-05 13:32

  据《福州晚报》报道,福建力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被市民投诉污染环境,福清市环保局实地调查核实,查出了多个问题。归纳一下是:

  生产线上5个水泥储罐在2010年9月通过了福清市环保局的审批,不过至今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

  生产线上另有6个水泥储罐则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完成扩建;

  企业还正在擅自动建2个水泥储罐;

  企业装卸散装水泥时收集粉尘不完整造成污染。

  对此,福清市环保局已于4月22日向该企业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于6月20日前改正上述问题。福清市环保局将增强对福建力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环境监管力度,要求企业加强管理,正常运行污染处理设施。若逾期未整改到位,福清市环保局将对该企业进行立案处罚。

  仅是限期整改就能给市民一个交代!

  如果建设项目合法,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管理原因,致使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当地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本无可非议。可问题是不合法的生产,能整改就了事?福清市属海峡西岸城市,系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也是“大气十条”所明确的要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区域。监管似有倚“轻”之嫌。

  据网上搜到公司简介称,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位于风景秀丽的东海之滨福建省福清市元洪开发海口元载大桥南岸东侧。公司拥有万吨散装水泥仓库及自备专用码头,专业的装卸设备,自备专业特种运输车辆,提供周到便捷的销售及配送一条龙服务。公司具备年装卸、中转散装水泥100万吨、包装水泥50万吨的能力。公司秉承“服务至上、专业精湛、铸就品牌”的企业价值观,与时俱进、不断探索、不断创新、团结奋进,为社会创造美好的生活空间!

  按修订前《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书。还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按《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在2015年修订之前环保部2008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在名录中仅列入了水泥制造、水泥粉磨站、砼结构构件制造项目,作为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规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力源建材作为水泥中转站,且还具有包装功能,最起码也应列在环境影响登记表一档评价文件。从现实看,已有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列在环境影响报告表档次也不为过。但事实上,项目超过半数的水泥储罐没有合法环评手续,中转站能力主要标志水泥储罐的一半以上不合法,其他能力也未经环保验收处在长期不合法运行中,本早就应该依法进行处置,而不是经市民投诉后再轻轻的限期整改。环境保护部2010年12月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或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早就该处罚了,还需要“若逾期未整改到位,将对该企业进行立案处罚”!

  去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通知》第一条就是“严格依法保护环境,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要求有效解决环境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执法缺位问题。完善环境监管法律法规,落实属地责任,全面排查整改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环境隐患问题,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向污染宣战。第二条是,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治力度。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问题。坚持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采取综合手段,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其中任务之一是,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通知》第三条是,积极推行“阳光执法”,严格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健全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裁量权,强化对监管执法行为的约束。其中明确,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向污染宣战不只是口号,对照《通知》当地环保部门监管做到位了吗!而企业做到了为风景秀丽的东海之滨创造美好的生活空间了吗!

编辑:张晓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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