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规范重大环境问题追责

中国环境报 黄亮斌 刘立平 · 2015-04-07 15:55

  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据悉,这是继今年1月湖南省政府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建立环境责任清单后出台的又一重要文件,是新《环保法》实施以后省级层面建立完整的环境责任体系的重要探索。

  党的十八大以来,湖南省针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重、管理职能分散在众多部门、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从狠抓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建设着手,将构建政府依法监督、企业主体负责、公众监督参与的环境保护体制机制作为2014年15项先行先试改革任务之一,研究部署建立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并于今年先后出台了上述两个重要文件。

  《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环境责任、省政府34个职能部门的环境责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的环境责任,以及公民和其他社会机构的环境责任,是一份较为详细的环境责任清单。

  《办法》确立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将主要问责对象限定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负有保护环境职责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各级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办法》规定了环境追责的6种情形:

  一是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恶化,即按国家规范监测,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省级以上重要保护区的大气、水、土壤三大类环境质量监测指标之一连续两年下降的;

  二是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

  三是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敏感问题不重视或应对处置不当,导致事件恶化,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群体性事件的;

  四是未完成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或发生其他严重环境违法事件,导致国家对湖南省实施全省域建设项目区域限批,或实施局部限批影响全省重大项目建设的;

  五是不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重大工作部署,情节严重的;

  六是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编辑:周利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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