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必惩

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 2015-02-28 15:29

  近有两条《人民网》报道应该引起水泥界重视。一条是“湖北黄石四棵水泥公司窑尾排放口二氧化硫超标”,一条是“大冶尖峰水泥公司窑尾排放口二氧化硫和烟尘超标”。前者窑尾排放口二氧化硫日均值1月4日、6日、9日-10日、24日-25日超标,后者窑尾排放口二氧化硫日均值1月10日、20日超标,烟尘日均值1月8日、13日、15日-16日、19日超标。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从1月1日起起施行,新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环保部已在去年12月发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三个配套法规。

  这两家企业属2015年(废气)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该类企业在黄石共有15家,其中水泥企业占6家,占4成之多。这次存在污染物排放日均值数据超标问题水泥企业占(当地)被重点监控水泥企业数的1/3,这不能不引起水泥界的重视。

  2015年全国列入(废气)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有3268家,水泥企业有449家,约占14%。这次两家水泥企业被湖北省环保主管部门向企业所在地黄石市环保局发出环境监察通知,针对存在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格依法对违法排污企业予以处罚。这对所有水泥企业是个警示。

  现在水泥企业存在污染物排放日均值数据超标问题时,要按新《环境保护法》追究法律责任。现在两家水泥企业要做的是立即改正,不能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复查时发现仍存在污染物排放日均值数据超标问题,更不能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此两种行为将要被认定为拒不改正,将对企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按《办法》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针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可以同时适用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查封、扣押等措施。这两家水泥企业也更不愿走到这一步。

  去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通知》要求着力强化环境监管。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巡查,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承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要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现在环保部门对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管越来越严,449家国家重点监控水泥企业应该以黄石两水泥企业存在污染物排放日均值数据超标违法案例中汲取教训,达标排放是条红线,不可逾越,逾越必抓,抓到必惩。

编辑:张晓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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