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散装水泥地方法规出台 预拌混凝土迎发展新契机
今年1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广西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真正步入了法制轨道。
那么,这是一部怎样的条例?为什么要出台这部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它的实施对社会、市场将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有什么值得关注的地方?本文从多方面进行解读。
A、填补广西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立法空白
对于广西散装水泥而言,2014年11月28日是个大日子。
当天,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获得通过。
当天下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即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相关情况。
“这部法规的出台,为广西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填补了广西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立法上的空白,对于明确政府和部门的职责,优化政策措施,惩治违法行为,加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流通、使用管理,推动广西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范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
B、环保警钟频响 散装水泥走上大舞台
越来越严重的雾霾敲响了环保的警钟。
1月22日,有环保组织基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全国城市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平台”发布的实时数据,制作出了全国190座有PM2.5监测的城市的排名,排名越靠前污染越严重,广西4个城市上监测榜:TOP67柳州、TOP89桂林、TOP140南宁、TOP177北海。
榜单的排名让不少广西人大吃一惊:怎么排名如此靠前?
虽然广西山清水秀,但污染的迫近、公众环保意识的提升,让主打“生态牌”的广西有了紧迫感。
走进南宁、桂林、柳州等不少城市,地铁、高铁、新区建设如火如荼,穿梭的泥头车、高高的吊塔、飞扬的黄尘……
在大建设的年代,建筑环节如何减少污染?
“大力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自治区散装水泥办负责人介绍,在现阶段,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主要涵盖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这是国家和自治区治理空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
自治区工信委负责人介绍,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是世界发展趋势和国家发展循环经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一项基本举措。
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国家一直通过规划引导、企业扶持、散装水泥使用环节管理、财经政策引导等多种措施促进散装水泥发展,以及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政策文件对此均有明确规定。2007年国务院发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以来,国家和自治区更把推广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作为治理大气污染的环境保护措施;2014年10月29日,财政部发布的2014年第80号公告《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中继续保留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说明了国家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的重视。
C、发展从慢到快 广西“发散”三级跳
从不规范到规范,从起步慢到跨越式发展,40多年来,广西散装水泥发展经历了“三级跳”。
第一阶段为初始发展阶段(1973-1995年)。从零开始,最初主要在自治区统配水泥厂和国家重点工程试点,初始供应量仅为2.3万吨,水泥散装率仅为2%。20多年后的1995年,年供应量143万吨,散装率徘徊在7%左右,此阶段发展非常缓慢。
第二阶段为快速发展阶段(1996-2002年)。期间,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自治区政府制定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广西散装水泥步入法治化管理轨道。2002年广西散装水泥供应量增长到459.56万吨,水泥散装率达到19.1%。
第三阶段为高速增长阶段(2003年至今)。200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重新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增加了国家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的有关内容,进一步完善了广西散装水泥管理的体制机制以及鼓励、扶持、管理散装水泥的政策措施,推动广西散装水泥发展步入高速增长阶段。
2014年,全区全年完成散装水泥供应量4893.63万吨,预拌混凝土供应量3953.99万立方米,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4532万元,分别完成了年计划的108.74%、102.7%、174%。
据测算,2014年全区发展散装水泥共节约标准煤45.42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72.95万吨,减少粉尘排放19.33万吨,创综合经济效益17.25亿元,为广西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促进节能减排、深化两型社会和美丽广西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D、“用散”差距巨大 “催生”地方法出台
自治区散装水泥办负责人表示,虽然40多年来广西散装水泥发展成就巨大,但与先进省份相比,仍相当落后。
数据显示,2013年,北京、天津、上海的水泥散装率已达95%以上,浙江、江苏等省水泥散装率已达80%左右,而广西水泥散装率只有42.82%,远未达到全国平均水泥散装率,全国排名24位。
究其原因,一是部门职责不清晰,协作配合程度不高。
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涉及生产、流通、使用等多个单位,与多家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相关,需要从各个环节加强监督管理,但目前广西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管理体制机制还不完善,特别是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推广使用上,有关部门职责不够明确具体,部门协作不力,阻碍了发展。
二是监管较弱,政策措施落实难。
当前,广西水泥企业袋装水泥生产量占到水泥总产量一半以上,预拌混凝土产能过剩、恶性竞争现象严重,预拌砂浆投资积极性不高,建设迟缓,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管理部门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市场监管水平弱,导致国家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等政策措施无法得到有效落实,造成市场需求停滞,发展缺乏动力。
三是执法地位不明确,存在法制障碍。
地方性法规出台前,广西各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工作中对一些违反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使用规定的行为处理较难,依法促散事倍功半,效果不好。
四是政策衔接不畅,法律位阶不高。
2007年以来,研究制定散装水泥地方性法规为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提供法律支撑日益成为各省共识。
[Page] 目前,已有湖南、江西、江苏、浙江、福建、云南等10个省出台了散装水泥地方性法规。广西此前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的主要依据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虽然该《规定》对广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设立、职责以及鼓励、扶持、管理散装水泥的各项政策措施做了规定,是广西发展应用散装水泥的第一部政府规章,为广西散装水泥发展奠定了较好的法制基础,有效推动了广西散装水泥平稳快速发展;但在适用范围、管理体制机制、行政管理措施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理等方面与新形势发展不适应,影响到广西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急需将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经过反复调研、不断论证和修改,2014年,广西散装水泥的地方性法规修成正果。
E、《条例》有哪些关注点?
[关注点] 适用范围
《条例》规定: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关注点] 部门职责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散装水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目标和扶持措施,协调解决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
[关注点] 鼓励发展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投资项目在立项、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研究、开发以及资金投入。
根据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水泥生产项目需要扩建或者改建的,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百分之七十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可以自主决定投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任何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资质管理等措施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使用进行干预和限制。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生产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促进散装水泥在农村的推广应用,支持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网点建设,鼓励农村居民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关注点] 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划定方面有什么规定?
《条例》对此因地制宜推进,增强了政策弹性,要求划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时间,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具体情况来确定,给各地一定的自由度,避免了一刀切。明确了禁止现场搅拌区域的主要含义和禁止性规定,要求禁止现场搅拌区域一旦划定,在其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
[关注点]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区域外的建设工程,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条例》根据工程属性、建设规模和使用条件,并借鉴外省立法经验,提出了梯度要求。
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应当至少达到其水泥使用总量的90%;水泥使用总量在300吨以上或者房屋建设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应当至少达到其水泥使用总量的80%;水泥使用总量在150吨以上300吨以下或者房屋建设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应当至少达到其水泥使用总量的60%。
[关注点] 建设工程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
为增强可操作性,《条例》规定了以下5种例外情形可以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建设工程需要使用特种水泥、特种混凝土、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施工现场30公里范围以内,无预拌混凝土供应,或者施工现场50公里范围以内,无散装水泥或者预拌砂浆供应的;因道路、场地等客观原因限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水泥使用总量在150吨以下或者房屋建设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抢险、救灾需要的等情形。
[关注点] 对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提出了哪些环保要求?
《条例》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的规定,采取设置围挡、覆盖、分段作业、洒水抑尘、沉淀池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废水和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关注点] 对违法行为会有什么处罚?
根据《条例》,建设工程在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使用袋装水泥的,按每吨袋装水泥处200元以上到300元以下罚款;现场搅拌的,按每立方米混凝土或每吨砂浆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外的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未达到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对低于规定比例的数量处每吨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生产不使用或者不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处每吨袋装水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不按规定报送票据和相关资料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监管部门和人员出现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对违反相关要求的行为都有处罚规定。《条例》在处罚标准上充分考虑了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原有基础上略有提高。
编辑:曾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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