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行政审批按规矩来,赞!赞!赞!

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 2015-02-05 13:37

  1月19日国务院以国发〔2015〕6号下发《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看了文件后,一个字--爽,实在是太接地气了。

  文件下发目的很明确,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激发市场社会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减少权力寻租空间、消除滋生腐败土壤,确保行政审批在法治轨道运行,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法治政府。

  文件所提出的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六条措施,条条说到百姓心坎中。这六条措施是(一)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二)推行受理单制度;(三)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四)编制服务指南;(五)制定审查工作细则;(六)探索改进跨部门审批等工作。

  水泥企业如需到行政机关办理审批事项时,常常伤透脑子,选谁去呢?因为这里面的“学问”还真不少,有些企业专门派驻人员在行政机关所在地,专业从事办理审批事项,这些专业(户)人员常被看作脑子活络、兜得转。经过一段时间磨练后,对机关审批规则、流程了如指掌。企业缺少了他们,办起事来费劲,常常还会白搭。

  申请人在具体办理时往往遇到的是,今天一个说法,回去补材料,改天补充材料送到又有新的说法,还要再补充材料。更不敢请问“这算是完了没有?”也不敢问“什么时间能有结果?”问了也常是白搭,研究研究再定,回去等着是有关答复的“标配”。

  现在文件对行政机关提出了严格且又具体的要求,除了“赞”外还是“赞”。其中一项措施是编制服务指南。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对承担的每项行政审批事项编制服务指南。对服务指南有内在要求,即真正能指南,不能让人找不到北。要求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并附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做到具体翔实、一目了然,内容发生变更时要及时修订。国务院文件精准到这样,足见用心良苦。服务指南做到了具体翔实、一目了然,办事就方便了,效率自然高了。该咋样就咋样,不用再绞尽脑汁去捉摸审批事项为什么卡住了,要不要“疏通”一下诸类上不了台面的事。

  文件明确要求推行受理单制度。规定各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要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这说明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的审批对申请人也要留下“痕迹”,不能把“自由度”全揽在自己身上,在申请人手上也攥有“把柄”,可以追责。即使申请人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规定要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即使不能在当场告知,一是必须要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二是必须一次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也就是不能反复“炒冷饭”。

  文件明确要求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规定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明确办理时限,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审批时限;依法可延长审批时限的,要按程序办理。建立审批时限预警制,针对审批事项办理进度,实行分级预警提醒。对批准的事项,要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书;不予批准的,要在法定期限内出具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这说明申请事项办理不能“放鸽子”,也不能由着审批人员的“性子”来。在法定期限内要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从内部讲建立审批时限预警制,从外部讲,申请人手中有受理单,是否在法定期限办完的证据确凿无疑。

  文件明确要求制定审查工作细则。规定各有关部门要对承担的审批事项制定审查工作细则,逐项细化明确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审查人员要遵守行政审批规定,严格按细则办事,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也就是如何“过”或“不过”要建立工作细则,无论谁负责审批都有相同的尺度。应该减少出现审批人员与申请人只能点对点,所谓该事项的经办审批人员不在,就非得让你等着白耗时日状况出现。

  文件明确要求探索改进跨部门审批等工作。对于多部门共同审批事项,进行流程再造,明确一个牵头部门,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对确需实行并联审批的,不得互为前置条件。这条措施也实实在在解决了申请人的大问题。避免了涉及多部门的审批事项互相推诿,“苦”了申请人到处来回奔波,又是“磕”来又是“拜”,又是“求”来又是“告”。

  为保证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执行,文件专门有强化监督问责条款。要求(一)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信息;(二)依法保障申请人知情权;(三)强化监督检查;(四)严格责任追究。在确保申请人知情权中,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是否受理、进展情况、未予批准原因等问题,要有问必答、耐心说明;难以即时答复的,要明确答复期限;未予批准的,要在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监督问责细化到“要有问必答、耐心说明”,明白到“难以即时答复的,要明确答复期限”的细致程度,而不是笼统用“热诚服务”做表面文章,申请人还能有什么怨言。

  行政审批按规矩来,赞!赞!赞!

编辑:张晓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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