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水泥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有新意

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 2015-01-30 15:08

  1月16日工信部以公告2015年第5号发布《水泥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 (以下简称《规范条件》)。水泥行业规范条件即为水泥行业应该遵循的条件,与原“准入”相比,确是更“规范”了。公告称修订发布《规范条件》是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推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强化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标准约束,更好地发挥行业规范条件在化解过剩产能、激励技术创新、转变发展方式中的作用。从原是为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加快结构调整,引导水泥行业健康发展转变为在化解过剩产能、激励技术创新、转变发展方式中的发挥作用。41号文件明确的主要任务中要求建立长效机制,其中就有创新政府管理,形成法律法规约束下责任清晰的市场监管机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强化事中和事后纵横协管。要求完善市场机制,提高产业准入的能耗、物耗、水耗和生态环保标准,切实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上限,倒逼超标产能退出、节能减排达标和自然环境改善。此次从抑制转变到化解是正确的决策。

  去年10月,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国务院下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明确投资建设水泥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同时明确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水泥产能项目。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规范条件》体现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该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没有必要框定条件,该引导的提出政策导向即可,具体如何实施由企业统筹考虑。在生产工艺与技术装备条件中只需要企业遵从相应的规范、标准即可。并结合“两化融合”增加了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企业能源、资源管理系统,提升信息化水平,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提高资源利用率和本质安全水平的条件。

  《规范条件》在建设要求与产业布局条件中大幅删除了应有企业自主决定或依法由企业正常申请办理的内容。如在征求意见稿中确需以资源综合利用为名新建水泥熟料项目的,工业废渣在其原料中的占比不得低于50%的条件、利用工业废渣作为水泥混合材的,其废渣品种、品质和掺加量要符合国家标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危险废物的,应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等。也不划定人均900公斤熟料红线。企业只要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报备即可。

  《规范条件》强化了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条件。将限制使用并加快淘汰含铬耐火材料和预热器内筒,积极推进水泥窑无铬化列入了条件。将开展废物协同处置应遵循的标准与时俱进列入了条件。首次对水泥生产线的排水治理和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列入了条件。

  在节能降耗和综合利用条件中强调要统筹建设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推进能源梯级高效 利用,开展节能评估与审查,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即从源头上、从全方位上节能降耗。对已有国家标准中明确分类能耗指标没必要列入,何况也列不全,反而产生歧义,不利于企业实施。对于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渣等固体废物的,其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该如何确定涉及因素甚多,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的放宽幅度允值。从政策上明确支持现有企业围绕余热利用、粉磨节能、除尘脱硝等开展节能减排改造,围绕协同处置城市和产业废物开展功能拓展改造。

  在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条件中,除了水泥粉磨生产中添加助磨剂的,水泥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上要注明助磨剂的主要化学成分和添加量原有条件外,增加了复合水泥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要注明混合材的种类、成分和掺和量的条件。这些要求对水泥下游企业无疑是个福音。条件首次要求企业遵守不向无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售水泥熟料自律条件。这对保证水泥产品质量是一项很重要的条件。不过似没说全,还应该有要求企业遵守不向无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所谓“水泥企业”出售水泥条件。从市场看,用正规水泥企业生产的水泥,租用场地非法掺加混合材后冒充品牌水泥销售情况屡见不鲜。应该对水泥企业有不向无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售水泥自律条件。

  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条件中,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并首次明确要求水泥企业完善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这比原准入条件和征求意见稿中仅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更科学和规范。在条件中还首次提出鼓励企业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发布本身就体现了企业对社会公开承诺,有助于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在监督管理条件中修改力度很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依企业申请公告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和生产线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工信部公告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和生产线名单的前提是企业申请。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本地区水泥企业执行本规范条件。作为企业必须执行本规范条件,如达不到规范条件,该如何惩处应(放权)有地方依据相应法规或标准考虑如何惩处。二是没有强制企业必须申请(公告),可以自我声明企业生产经营符合本规范条件,且鼓励这样做。去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该条例赋予了企业自行公示信息的义务,政府从依靠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信用监管手段转变。《规范条件》似也在尝试行政监管水泥企业手段的转变。说只是尝试是因为还需建立完善的信息监管制度加以保证。但在对水泥企业行政监管上走出的这一步值得点赞。需要从政策上进一步明确的是,企业“自我声明”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与“公示”在市场上具有同等信用程度。

  在附则中删除了现有水泥企业达不到本准入条件的,应通过整改在2015年底前达到的条件,把督促责任落实到了地方。并明确《规范条件》自2015年3 月1日起实施。原《水泥行业准入条件》有《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配套出台,并先后有七批公告,700多条水泥生产线在公告之列。从准入到规范如何衔接。对企业“自我声明”如何监管似应有配套办法跟进。

  《规范条件》相比《准入条件》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清晰多了,该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事还给了企业,该由地方操办事项由地方去办。所以说《水泥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有新意。

编辑:张晓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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