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推股份: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山东省田庄煤矿所提交《民事上诉状》,山东省田庄煤矿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3)鲁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结果,就公司与山东省田庄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有关本次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有关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讼人):山东省田庄煤矿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开发区王因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鲁守民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被反诉人):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 327 国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张秀文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被反诉人):山推道路机械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文吉
二、上诉请求
1、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初字第 22 号《民事判决书》;
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3、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反诉请求;
4、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Page]
三、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鉴于公司位于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已建成投产的山推重工事业园道路机械联 合厂房、金属成型第二工厂厂房因山东省田庄煤矿5602工作面开采(煤炭)造成不同程度毁损,2013年9月9日,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诉讼请求金额合计32,453万元。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编号为2013-041号的临时公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13年10月31日,本诉进行第一次法庭审理,公司接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转送本公司的上述诉讼被告山东省田庄煤矿的《民事反诉状》,山东省田庄煤矿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反诉本公司妨害其依法行使采矿权,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共计34,481.47万元,同时要求公司返还为恢复生产从山东省田庄煤矿处借支的2,000万元,案件反诉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编号为2013-051号的临时公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4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就公司与山东省田庄煤矿发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一审(2013)鲁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山东省田庄煤矿赔偿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山推道路机械有限公司各种损失合计25,478.93万元;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编号为2015-001号的临时公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刚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程序,目前尚不能确定二审审理结果,因此,本案的最终结果和执行情况尚存在着不确定的因素,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山东省田庄煤矿《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编辑:何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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