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某水泥企业改品名骗税收优惠 被罚15万
我国对水泥企业生产的符合条件的水泥型号,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有的企业为了骗取优惠,不按规定开具发票。近日,大连市国税局第四稽查局检查发现,大连某水泥公司“偷天换日”,将普通水泥开具为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水泥以逃避税收的违法事实。稽查人员决定对其补征税款30余万元,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5余万元,共计45万余元。
企业“偷天换日” 为骗税收优惠
近日,大连市国税局第四稽查局对大连某水泥公司进行检查,由于该企业生产的掺兑废渣量超过30%的P.C32.5规格水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税收优惠政策,需对这部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进行重点纳税检查。
稽查人员整理大量单据发现,虽然水泥账载销量与统计的出库单销量几乎一致,但在销售品名上,账载中掺兑废渣量超过30%的P.C32.5规格水泥销量较多,出库单上显示P.O42.5#水泥销量较多,两者存在较大差异。稽查人员从大量采购P.C32.5#水泥的几家下游企业进行实地协查,取得了真实的采购信息以及发票、合同等资料,这些证据充分证实了该水泥公司篡改水泥品名,将不享受税收优惠的P.O42.5#水泥换成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P.C32.5规格水泥,“偷天换日”的违法行为暴露无遗。
有的还与购买产品的企业串通
本案中,大连某水泥公司违反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1目的规定,需补征增值税30余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偷税,处少缴增值税税款百分之五十,即15万元的罚款。
我国为了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促进节能减排,对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符合条件的水泥型号,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大连某水泥公司看到了这项政策所带来的利益,在做账和开具发票上动手脚。记者了解到,为获取更多增值税优惠,篡改水泥品名是通用手法,企业还与购买产品的下游企业串通,一同瞒天过海,将属于国家的税款收入囊中。
链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156号)第三条:“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五)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第二条第1目:“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编辑:王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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