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排污者对环境所造成的损害必将依法承担责任
来自环保部(网站)消息,2014年9月,环境保护部“12369”环保举报热线受理群众举报102件。经各地环保部门现场调查处理,群众举报件中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有74件,占受理总数的73%,有28件未发现群众反映的问题。被举报水泥企业有2家,其中河南郑州登封市徐庄乡郑庄村嵩基水泥有限公司经郑州市环保局现场检查和监测,公司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废气和噪声等监测项目均未超过国家标准,未发现群众反映的粉尘、噪声污染问题。属28家未发现群众反映的污染问题企业之一,系躺着中枪。被举报水泥企业安徽六安市寿县窑口乡真武村成美水泥公司存在粉尘污染;噪声超标;未落实环评要求问题,六安市环保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按要求建设完善废气、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禁止露天堆放物料,并对其立案处罚,同时要求尽快落实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工作。
六安环保主管部门对成美水泥公司涉及存在问题的处理应该是依据修订前《环境保护法》,因此,处罚也不会令该企业感到太痛。
同样来自环保部网站转载《中国环境报》消息,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湖南首开行政拘留单湘潭雨湖区三企业负责人被拘留。消息称,(今年)1月1日一早,雨湖区环境执法人员就在辖区内开展专项整治,严查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直排等违法行为。当天,雨湖区环保局共对9家污染严重的企业下达了《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1月4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已于3天前收到《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的3家污染企业检查。当天上午,经环境执法人员取证后,这3家拒不执行《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的企业责任人,均被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报道提到,在雨湖区环保局监察大队队长刘剑看来,(新《环境保护法》施行)面对环境违法案件,环保部门现在能够“快拳出击”。 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环境执法人员在排污企业现场调查取证后,现场下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再次检查时,若企业仍未按要求停止排污,即可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责任人;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成美水泥公司应该从刘剑大队长的看法中明白,新《环境保护法》对排污者不再“宽容”,对污染行为“零容忍”。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如果成美水泥公司存在粉尘污染、噪声超标、未落实环评要求问题在今年被举报,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执法就将依据新《环境保护法》,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如在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如拒不执行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按要求建设完善废气、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以及禁止露天堆放物料的话,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话,案件将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行政拘留。违法排污必究,这可不是接受“教育”就可过的,也不是找顶庇护伞可以安然无恙躲避掉的。
从湖南三企业负责人违法排污被拘留的事件可以看出,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实打实地要让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凡还存在有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要清醒了,再任性的话,新《环境保护法》决不会容忍和轻饶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发生。
编辑:张晓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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