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水泥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10月31日国务院下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 号)。在2013年本规定,水泥:由省级政府核准。2014年本新规定水泥已属“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即实行备案管理。即现在投资建设水泥项目从核准“降格”为备案。......
10月31日国务院下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 号)。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到2014年本时间跨度不足11个月。这从一个侧面可看出中央改革力度之深和之快。
在2013年本规定,水泥:由省级政府核准。2014年本新规定水泥已属“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即实行备案管理。即现在投资建设水泥项目从核准“降格”为备案。在2014年本上新明确,监管重心要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从严格控制新增产能的要求相应调整为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
对于水泥新增产能项目备案是无效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规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须制定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并向社会公示,行业主管部门对产能置换方案予以确认并公告,同时将置换产能列入淘汰名单,监督落实。按工信部今年7月下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规定,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需置换淘汰的产能数量按不低于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的1.25倍予以核定,其他地区实施等量置换。还规定,2013年度及以后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企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方可用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置换,且不得重复使用。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不得用于产能置换。
从核准到备案对水泥企业立项程序简化了,确立水泥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又进了一大步。主体不等于没有约束的自主,作为水泥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其重要依据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符合了,向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前期工作即就完成。
从核准到备案对地方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反倒是明晰了。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依据。地市与省不需要玩“躲猫猫”,如有违规,也不再有什么可推诿的理由,监管责任该如何追究将清楚,板子该打在何处也明白。一段时间以来,水泥违规项目甚多与监管职责线条不清也有一定的关联,地市“自作主张”争相上水泥项目,省里手心手背都是肉,睁一眼闭一眼,上级检查时一起打马虎眼,谁都有牵连,谁都又可不负责任。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水泥投资建设项目从核准到备案可以看到,政府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方面正在不断努力。
编辑:武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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