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促进产业升级
“十二五”期间,内蒙古自治区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一系列安排部署,将淘汰落后产能作为促进节能降耗,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强化工作措施,落实责任主体,健全工作机制,全力推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一、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十二五”期间,国家下达内蒙古工业领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为:炼铁200万吨、炼钢90万吨、焦炭25万吨、铁合金80万吨、电石170万吨、铜冶炼3.5万吨、铅冶炼2万吨、水泥500万吨、平板玻璃350万重箱、造纸16万吨、酒精1万吨、制革15万标张。国家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下达内蒙古的任务为: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3年到2017年底,再淘汰水泥落后产能459万吨、焦炭落后产能182万吨。2014年,全区工业行业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为:炼铁26.4万吨、焦炭63万吨、铁合金29.98万吨、电石55.9万吨、造纸10.38万吨、水泥656万吨、铜冶炼1万吨、铅冶炼6万吨、化纤3万吨、制革6万标张、稀土6.86万吨(其中稀土金属0.24万吨)、化工4.23万吨、热力297蒸吨、碳素5万吨。在此基础上自治区自加压力,增加了钢铁、水泥等行业淘汰任务总量;同时,在行业上增加了国家淘汰落后19个工业行业范围之外的化工、稀土、锡冶炼、锗冶炼、热力、化工等行业,加大了淘汰力度。从目前的完成情况看,内蒙古绝大部分行业均提前完成了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的“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环境保护部下达的《实施细则》任务,部分行业超额完成了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受到了国家考核组的充分肯定。
淘汰落后产能对于内蒙古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及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目前内蒙古火电装机30万千瓦以上机组占到70%,煤矿平均单井规模提升到158万吨,整体均处于全国领先水平。新型干法水泥比重达到95%以上,焦炭60万吨以下焦化装置已经全部关闭,100万吨及以上焦化装置产能已占全区总产能的95%以上,电石125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已全部淘汰,铁合金6300千伏安及以下矿热炉已全部淘汰,整体均处于全国领先水平。钢铁、有色冶炼、造纸等行业产业水平有所提升,行业集中度有所提高,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二、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按照国家工信部的要求,自治区每年都将国家下达的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及时分解到各盟市,并将淘汰落后产能企业(项目)名单在内蒙古日报进行公告,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同时,根据国家、自治区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自治区制定了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验收办法,明确了验收标准、验收程序和验收要求,规范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组织程序,对淘汰项目严格按审核、认定、公示、拆除、验收、补偿等程序进行,并对不能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企业制定了明确的处理办法:其产品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质监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要依法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对违反规定者,监察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为保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顺利推进,在积极争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补偿奖励资金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每年配套补偿奖励资金4000万元,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三、持续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今后,自治区将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调整经济结构、淘汰落后产能重要部署,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重大举措,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完善机制,在淘汰落后中提升产业水平,着力解决大型企业比重大、小企业比重小;原材料型经济比重大、延伸加工比重小;资源型产业比重大、非资源产业比重小的“三大三小”问题。同时,自治区将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制定完善电价、税收、行业准入等方面政策措施,不断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建立健全奖惩机制,进一步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的力度,确保圆满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编辑:周梦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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