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水泥企业应抓紧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作出修订

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 2014-10-27 13:14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每个在企业从业人员都接受过三级(厂级、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原《安全生产法》对此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将在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对原条款作了较大的修改,主要是增加了内容及对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有关工作职责划分作出了界定。

  在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内容上增加了要“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这就要求企业必须要使从业人员清楚对本岗位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怎么去做,就如一旦遇上突发危急病人该知道怎么去做,因为忙乱之中必易出错。这对于将事故尽力控制住,防止事态扩大是完全必要的。在新法中增加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要内容之一是所在岗位如何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应急处理措施得当,救援工作也更有效。

  在近召开的第一届水泥行业安全生产技术交流会上,有专家介绍,虽然水泥行业不是高危行业(注:新法与原法都将矿山列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范畴,在新法中还增加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等。并将规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从原超过三百人修订为超过一百人的。从这意义上,水泥行业中存在高危因素)。但是水泥行业企业数量和从业人数众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基础薄弱、企业的快速发展和先进工艺及节能减排新技术的广泛使用,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以及职业危害的数量和风险等众多不确定因素也随之增加,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有限空间作业、清库清堵、施救不当等问题占水泥生产事故的大多数。在上述介绍中专家把水泥行业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的原因列出,其中之一就是施救不当。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得当则是施救得当的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

  新法对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条款内容增加一款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新法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落实到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水泥企业领导应该提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在安全生产中地位的认识,不应也不能再做甩手掌柜,认为只是安全科室的部门职责。着手组织在企业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内容中,增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所从事岗位的的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内容的工作。

  在新法中对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和学校应担的责任作出了相应规定。

  特别要指出的是新法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条款中还增加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过去企业一般在安全生产教育上建有较为完善的档案,因为一旦发生事故,是否进行过安全教育是界定事故原因和界定责任方的重要因素之一。现在把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提高到法定要求层面,对此水泥企业也应在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方面进一步加以完善。

  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新法相应作出了补充规定。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后两项为新增)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将受到,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

  这次《安全生产法》新修订力度大,涉及现行《安全生产法》97条中的63条,占了65%。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仅是修订内容中一项,现在离新法施行期只有一个月了,水泥企业应该对照新法要求,抓紧对现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作出相应的修订。

编辑:何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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