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地区煤价将进入上行通道
综合各方面消息认为,随着包括煤炭减产、限制进口、大秦线检修等供应侧收缩效应的逐渐显现,在冬季煤炭消费高峰来临之际,沿海地区动力煤市场的供求关系将缓慢向“卖方市场”倾斜,动力煤交易价格将于10月下旬进入上涨通道,支持这一判断的具体理由如下:
1、大秦线检修影响铁路煤炭发运量,减少煤炭供给。10月9日开始,大秦线将迎来秋季检修,每天3-4小时“开天窗”停电检修,初步定于10月28日结束。检修期间,预计日均煤炭发运量将由正常水平125-130万吨,下降到105万吨左右,日均减少25万吨左右。在此期间将减少煤炭供给,有效降低秦皇、曹妃甸等主要接卸港口的煤炭库存,改善环渤海地区的煤炭供求关系,支持煤炭交易价格回暖。
2、当前煤炭可供资源的集中化程度较高。由于今年1-8月份国内煤炭价格出现超跌,导致从鄂尔多斯、晋北地区等重点产地发运至环渤海各港的煤炭贸易亏损,对部分煤炭生产、发运和贸易企业产生了较强的“挤出”效应(主要表现在鄂尔多斯等重点产区煤矿停限产现象不断增加、晋陕蒙地区铁路煤炭外运户头减少、秦皇岛等主要中转港口场地库存煤炭品种减少等),进而影响了产地以及环渤海地区港口动力煤煤炭可供资源的构成,可供资源的重心出现明显向大型煤炭企业转移倾向,促使大型煤炭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得到提高,给煤炭价格反弹打下了基础。
3、水电出力将逐渐甚至明显下降。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统计,一方面,1-8月份,全国规模以上电厂水电发电量6012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7.2%,增速同比提高11.5个百分点。其中,8月份水电发电量1178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7.2%,增速分别比上年同期和上月提高47.3个和8.2个百分点。
另一方面,受水电出力快速增加的挤压,1-8月份,全国规模以上电厂火电发电量2821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4%,增速同比降低4.5个百分点。其中,8月份,火电发电量3528亿千瓦时,同比下降了11.3%,这一结果,对今年1-8月份国内动力煤供求和价格产生了较大冲击。
但是,进入10月份之后,江河水位逐渐下降,水电逐步进入枯水期,水电出力逐渐衰减是客观规律,将有效支持火电生产复苏,刺激或带动电煤消费增加。
4、大型煤炭企业将逐步调高煤炭销售价格。进入9月份之后,国内煤炭价格已经逐渐企稳,供求关系趋于平衡,但是面对即将开始的新一轮(2015年)年度或长协动力煤价格谈判,当前煤炭价格水平显然不能达到煤炭企业“脱困”目的,对于已经修改了绩效考核办法的大型煤炭企业来说,必将推动煤炭价格上涨,最为直接的办法就是逐渐提高动力煤的销售价格,而且预计执行力会比较坚决。
包括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在内的大型煤炭企业,已经将10月份销售的多数煤种的结算价格提高了15元/吨,预计此后的11月份和12月份,上述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的提价行动将延续,其示范效将有利于提振动力煤市场的信心,助推市场动力煤价格整体回升。
5、煤炭进口将受到多方面政策措施的抑制。未来一段时期,煤炭进口将受到多方面政策措施的干扰和影响,从而有效支持内贸煤炭需求回暖,促进内贸煤炭价格回升。这些政策措施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有消息称,8月28日发改委会议已经对控制年度进口煤总量做出了部署,要求2014年煤炭进口减少5000万吨,其中9-12月份减少4000万吨,其中主要电力企业减少2000万吨,并且下达了分解目标;
其二,10月9日,中国财政部关税司发布了《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自2014年10月15日起,对无烟煤、炼焦煤、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其他煤、煤球等燃料分别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
受此影响,除印尼煤以外的澳洲煤、俄罗斯煤和南非煤等主流进口煤种均将被征收6%的关税,目前5500大卡澳洲煤的CFR价格约为2266美金/吨左右,因为征税,成本将增加约4美金,再加上增值税、报关、报检等费用,舱底交货价折合成人民币约510元/吨左右,而国内煤5500大卡广州港到岸价约520元/吨左右,进口煤价格优势几近丧失。预计该项政策的实质性的影响将在11、12月份后得到明显体现。
其三,酝酿多时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于9月初正式发布,进口煤炭中的低质煤、高硫煤和褐煤将受到冲击,尽管其实施日期推后到了2015年1月1日,但是其实质性的影响将提前到今年四季度。
6、原煤产量减产幅度或超预期。综合各方面信息,如果已经出台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原煤产量的实际减产幅度有可能超出预期,对煤炭价格回升的支撑作用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增强。
一是,此前布置的调减原煤产量工作正在进行和落实之中,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原煤生产大省的大多煤炭企业已经接到减产、限产通知,事实上,减产措施的落实程度取决于地方政府的决心,因为减产措施的“抓手”非常简单,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只要管住“煤管票”、“销售票”即可,尽管因为层层落实,拖后了这项措施的实际影响效果,但是相信四季度会得到体现;
二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8月15日联合下发的《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正在落实,产能公示已经取得成效,暴露出的超能力生产问题正在解决治理之中。与此同时,上述通知中要求的“所有未经核准但已建成并组织生产的煤矿,一律停产;所有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不得投入生产”也取得较大进展,已经发现和查处了一批未批先建煤矿,部分违规、违法的原煤产量将得到有效遏制。9月23日,国家发改委再次就这项工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工作的通知》。
7、《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将减少煤炭流通资源总量。《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七条明确要求,在中国境内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600公里)的商品煤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褐煤。发热量≥16.5MJ/kg,灰分≤20%,硫分≤1%。(二)其它煤种。发热量≥18MJ/kg,灰分≤30%,硫分≤2%。
按照暂行办法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热值低于3900大卡/千克的褐煤、热值低于4300大卡/千克的其它煤种均不能通过长距离运输实现供求,结合我国煤炭生产的现状认为,这一要求对内贸煤炭市场的实质性影响将大于其对进口煤炭的影响。
一方面,我国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生产的褐煤,热值大多在3900大卡/千克以下,明年通过港口下水销售的数量将锐减;另一方面,以鄂尔多斯为代表的蒙西地区,有1/5左右煤矿生产的煤炭热值在4300大卡/千克以下;其三,目前经环渤海各港中转的煤炭,推算有1/5左右达不到暂行办法所要求的质量。
其结果是,《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将减少煤炭流通资源总量,降低煤炭市场的供大于求倾向。而且,按照目前内贸煤炭价格水平,企业根本没有通过洗选提高煤质的积极性。
8、冬季电力和煤炭消费高峰的支持作用将显现。从10月下旬开始,我国从北到南将陆续进入冬季,随着气温不断下降,供暖用电、用煤也会逐渐增多,鉴于冬季用电、用煤高峰持续的时间较长,而且24此间水出力理收缩,所以对火电生产的拉动作用较大,对动力煤市场的积极影响更加突出,消费需求增加也将给未来煤炭价格回升创造条件。
当然,下列因素将制约煤炭价格的上涨空间:一是,国内经济的下行压力仍未收敛,将成为煤炭价格回升的最大障碍;二是,政府主管部门已经出台的各项限制供应侧政策措施的落实程度仍然有待评估;三是,当前包括煤炭和电力企业在内的国内煤炭社会库存较高(8月底煤炭企业库存10100万吨,9月30日主要电力企业煤炭库存近8560万吨、可用29天);四是,未来一段时期水电的萎缩程度尚需观察;五是,今年冬季气温状况存在变数。
编辑:曾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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