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结构调整应力避齐头并进
经济步入新常态时期的结构调整,要防止出现两种极端倾向:一是担心影响经济增长速度,所以在实施结构调整时缩手缩脚、瞻前顾后;二是工作操之过急,导致经济硬着陆,影响社会稳定大局。为了避免上述矛盾出现,必须做到知己知彼,统筹兼顾,有序推进。中国经济增长不能被房地产业绑架,更不能建立在房价泡沫不断吹大的空中楼阁上,去房地产泡沫不该犹豫不决或讨价还价,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在经济新常态下,我们不时会看到一些行业出现产能过剩,有必要在冷静总结过去经验教训基础上,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去产能过剩应与启动内生增长动力并肩而行。
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已是不争事实。今年三季度经济增长速度只有7.3%,一到三季度是7.4%。针对当前宏观经济运行态势,李克强总理在天津夏季达沃斯论坛上明确表态,在国际国内经济出现新常态下,应保持定力、深处着力,更加关注结构调整等长期问题。
经济结构调整要避免两种极端倾向
经济步入新常态时期的结构调整,主要涵盖三个领域:即针对“两高一剩”行业的去产能,针对房地产业的去泡沫,以及针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去杠杆。
在调整经济结构过程中,要严防两种极端倾向:第一,担心影响经济增长速度,所以在实施结构调整时缩手缩脚、瞻前顾后;第二,工作操之过急,导致经济硬着陆,影响社会稳定大局。为了避免上述矛盾出现,必须做到知己知彼,统筹兼顾,有序推进。
回顾改革开放36年,2011年之前,我国经济平均增速一度高达9.98%,取得了“9之上”的成就。但从2012年开始,增长速度明显下降,呈现“7上8下”状态,充分说明我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换挡期:2011年之前30余年,无论遇到自身周期还是受到外部冲击,经过必要的政策刺激或者自我修复,我国经济即会很快恢复,避免经济过热是我们当时面临的主要矛盾。但最近几年却有很大不同,如果刺激政策稍欠火候,经济增长就会疲弱乏力,避免经济触底已经成为我们面临的主要困惑。
换句话说,如果我们坚持让三大领域结构调整毫无折扣地同时推进,除非再次出台大规模刺激性政策作为平衡,否则很难确保就业增长和社会稳定。实际上,出台大规模刺激政策以后,一些结构调整领域往往就会受到影响。以2009年为例,当时的经济刺激计划不但引起融资平台规模井喷,而且也带动了新一轮房价快速上涨。这也为我们反证了一个事实,即三大领域结构调整不可齐头并进,只能缜密筹划,刚柔并进,选好政策“篮子”。
去房地产泡沫不该犹豫不决或讨价还价
挥之不去的记忆是,过去10年我国房价上涨明显偏快,引起社会广泛批评。显而易见,中国经济增长不能被房地产业绑架,更不能建立在房价泡沫不断吹大的空中楼阁之上,否则后果不堪设想。现在来看,一个高度依赖房地产业的经济至少可能出现三大矛盾。
第一,集聚金融风险。多年以来,房地产一直被银行业视为优质项目,贷款规模不断扩张。由于包括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土地购置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在内,目前覆盖80%左右房价的资金都要来源于银行,从而使房地产业的风险悄然转移到金融机构身上,加之房价飙升,如不尽早给房产行业降温,中国迟早会爆发金融甚至经济危机。
第二,挤出正常消费。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和房价的不断冲高,在安居梦、房产保值增值等心理驱动下,越来越多的百姓投入到买房行列,乖乖地将几代人辛苦所得拱手送给房地产商。购买房屋之后,普通百姓只能省吃俭用、握紧钱袋,从而大幅缩减日常开支。
第三,正常投资受压。由于大量资金投向利润高、技术门槛低的房地产业,使得其他产业投资相对减少,引致后者竞争力下降和产业空洞化,同时剩下一堆钢筋混凝土的“丛林”。
为了稳定房价,有关部门推行了房地产调控,但屡次无功而返,破坏了政府在公众心目当中的形象。当前,我国房价拐点已经初步显现,决不可半途而废。9月30日,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出台住房新政,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也就是说,即使你购买了第二套住房,由于“认贷不认房”,只要前套住房贷款已经还清,就可以继续享受第一套房的优惠贷款政策。显而易见,这一政策实际起到了为房地产业救市的作用。
但越是此时此刻,我们越要保持能静,对未来我国房地产政策走势作出严肃而系统的思考:第一,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是否符合我国的基本国策?第二,不动产业的发展是否能够保持我国经济的持久繁荣?如果更多的人对以上两个问题的回答都是“不”,那么,尤其是地处一线城市的地方政府就万万不可头脑发热,随着上述政策出台而全面取消限购。
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8月份70个大中城市二手住宅价格指数,目前环比上涨的城市只有1个,这恐怕也是一些城市取消住宅限购的重要原因。与此同时,目前二手房价同比下降的城市数量仍然不足50%。考虑到过去10年我国房价上涨过度,价格适度回调也是多数群众希望看到的调控结果。因此,全面取消住宅限购必须慎之又慎,建议考虑将二手房价同比下降5%-10%作为取消限购政策的触发点。以深圳、厦门、合肥、郑州等城市为例,目前房价同比涨幅仍在4-5%左右,房地产调控决不可轻言放弃。
去产能过剩应与启动内生增长动力并肩而行
在经济新常态下,我们不时会看到一些行业出现产能过剩,有必要在冷静总结过去经验教训基础上,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矢。
一方面,政府应制定科学、严格的企业退出机制,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各类手段,强化惩罚、激励,只要技术工艺落后、资源能源浪费、环境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无论企业规模大小,一律淘汰出局。另一方面,针对那些技术、质量、能耗、排放指标等并不落后的产能,退出工作不宜操之过急,要让市场规律决定它们的兴衰存亡。过去的事实充分表明,每当经济下行,产能过剩总会大面积出现;经济上行以后,不少曾经的过剩产能又会重新利用起来。
以电力企业为例,随着1996年的经济着陆和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出现,当时我国电力供给出现严重过剩。应对这一矛盾,国家对电力建设进行了控制,大大收缩了电力供给能力。但2003年经济进入上行周期以后,由于电力企业建设周期大约在4年左右,以致电力供给无法及时跟上,全国各地到处出现“拉闸限电”式尴尬。所以,对于那些周期性产能过剩企业,一定要告知他们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通过强化分析预测,能够平滑生产的尽量平滑生产(如钢铁企业),能够以丰补歉的尽量平均分配利润(如电力企业)。
当然,为了平衡去产能以及去泡沫可能对经济社会造成的收缩影响,宏观政策就要有更多积极表现。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之下,要让财政政策而非货币政策首先唱好主角,充分发挥其“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可能有人会反驳,2009年国际金融危机来袭之时,启动经济不就是依赖天量银行信贷吗?其实不然,如果没有投资项目和财税政策做好先行引导,宏观经济只会出现“货币松、银行紧”的后果,企业依然难于获得信贷资金。
为此,建议在加大对高铁建设、棚户区改造等国家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基础上,拿出更多资金,战略性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比如,可以在对整个银行业小微企业、大中型企业平均不良贷款比率进行比较测算基础上,根据两者差额科学确定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率;又如,可以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比如实施5年免税政策等等。
当然,货币政策也应作些配合宽松工作。由于人民币升值预期较弱,我国8月份出现了8亿美元的结售汇逆差,货币投放压力正在减小。在此条件下,与其通过降息实现宽松,不如下调存款准备金比率,且因为后者能够显著降低银行资金占用成本,从而对银行改善经营绩效、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都会有利。
去债务杠杆应有所不为而有所为
去债务杠杆的核心内容是严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规模。作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一种尝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诞生曾一度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然而,“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由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自身内部缺陷,如资金短借长贷、治理结构缺失、担保行为不规范等原因,当其规模过度膨胀以后,就又走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对立面。
当前,既要将控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规模作为防范系统性风险、加快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也要注意结合形势发展需要,适当进行政策细调、微调。
必须看到,今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面临的还债压力空前巨大。据财政部权威人士介绍,今年到期债务占债务总量的21.89%,是偿债压力最重的一年,而2015年至2017年偿债比例则分别下降到17.06%、11.58%和7.79%。与此同时,我国宏观经济面临很大的下行压力,加上房地产调整引发相关税收明显回落,今年8月地方财政收入(本级)同比增长仅有6.6%,在支出刚性有增无减的情况之下,进一步放大了融资平台的偿债难度。
也必须看到,城镇化建设需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适当发挥作用。在近期召开的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试点工作座谈会上,克强总理明确指出,新型城镇化是关系到现代化全局的大战略,是最大的结构调整,只有用好新型城镇化这个强大引擎,才能推动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众所周知,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庞大的资金投入。有学者曾经做过测算,其资金需求高达50万亿之巨!
总而言之,考虑当前宏观经济增速下行、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推进等现实约束,要求平台规模严格实现“总量控制”并不现实;与此同时,考虑到我国经济总量不断扩大、风险承受能力相应上升,建议在平台清理工作中审时度势引入相对考核指标,即将“总量控制”要求调整为“比例(平台规模/GDP)控制”,以解各方燃眉之急。
当然,这种调整恐怕只是权宜之计。为了根本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必须重新定位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财权划分,在此基础上,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机制,将地方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财务综合报告制度,通过债务阳光化来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最近,新修改后的《预算法》已经明确地方政府可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发行债券、筹措建设资金,尽管用途严格限定为公益项目、不够“解渴”,但对于宽严相济控制平台贷款规模、避免债务风险不断向金融领域蔓延传递,已经开始发挥积极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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