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江西恒大”叫板恒大冰泉

2014-10-15 16:05

  自恒大高新10月14日一纸公告披露公司正举报恒大冰泉侵犯了公司的商标权,且在江西有四地查处了恒大冰泉,该公告一出,引起了网络广泛议论。

  恒大冰泉构成类似商品

  恒大高新公开资料显示,2008年9月2日,恒大高新向商标局提交注册“恒大”商标为注册商标的申请并于2010年5月21日获得“恒大”商标注册,注册类别为第32类,注册号为6931816号,专用期限为2010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啤酒、豆类饮料、可乐、奶茶(非奶为主)、植物饮料、纯净水(饮料)、蔬菜汁(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饮料制剂。该商标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并在商业活动中得到广泛使用,依法应受到保护。

  有商标专家分析认为,自去年11月9日开始,恒大地产就开始在网络、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渠道大肆宣传“恒大冰泉”,并同时在矿泉水上使用与恒大高新第6931816号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恒大冰泉”。

  该专家表示,纯净水和矿泉水同属饮用水,均属于可以不经处理、直接供给人体饮用的水,其功能和用途都是为人体提供体内一切化学反应的媒介,提供各种营养素和物质运输的平台。纯净水和矿泉水的生产部门都是饮用水生产公司。销售渠道均为各种类型的商店、超市。纯净水和矿泉水的消费对象都是对水质有一定要求的普通城镇和农村居民。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纯净水和矿泉水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都相同,属于类似商品。

  另外,根据现行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版)》,矿泉水属于第32类项下第3202群组的商品,与恒大高新第6931816号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多个商品属于相同群组的商品,特别是与第6931816号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纯净水构成类似商品。

  “恒大” 显性强

  有知名法律专家也对此表示,在“恒大冰泉”商标中,“冰泉”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等其他特点,显著性非常弱,如啤酒、汽车等词,是公用词,不能注册成商标。而显著性较强的“恒大”则与恒大高新的注册商标“恒大”相同。从“恒大冰泉”与“恒大”的文字字形来看,均未做特殊处理,字形几近相同。从读音来看,除了“恒大冰泉”中多了“冰泉”一字的读音之外,与“恒大”再无区别。“恒大冰泉”中“冰泉”只表明了矿泉水商品“冰”的特点,并无其他意义,而两个“恒大”的含义均相同。两个商标的构图及颜色均无显著差别。因此,“恒大冰泉”和“恒大”在字形、读音、含义以及构图和颜色上面均无较大差异,整体结构相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恒大冰泉”与“恒大”构成近似商标。

  另外,根据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联合出台的《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因此无论从“冰泉”表示了商品的特点的角度还是从“冰泉”显著性较弱的角度来看,“恒大冰泉”均已与在先注册商标“恒大”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关于事件的发展,本网将做进一步的跟踪,敬请关注。

编辑:方运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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