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需细化规则

中国环境报 梁江涛 · 2014-08-29 14:47

  8月25日,中国政府网发布消息称,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提出《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目标到2015年底前,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到2017年,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试点工作基本完成。

  排污权交易在我国的长江三角洲已操练了好几年,且取得了成功的经验。江苏省实施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纳入首批试点的915户重点企业中,98.5%已实现了排污权网上申购管理,2009年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达7739.4万元。现在,决策层已确立排污权交易试点完成的时间表,意味着这一制度将向全国推广。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排污许可证做出了原则规定。要使这一规定既成为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前置条件,又为企业交易后合法排污提供垫底性的法律依据,这一法律原则应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正在试点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相关联。尤其是要细化法律条款,通过实施细则、条例规章等形式确立排污权交易的市场规则和监管,为排污权交易市场化提供科学合理、公平有序的运作规则。

  在排污权交易中,企业之间的无序竞争甚至是恶意竞争,应通过细化法条来予以遏制。比如,有的企业操纵市场,囤积居奇,掌握大量富余排污指标或捂盘惜售,或漫天要价,或限制竞争,搞选择性交易等。对此,指导意见明确对在交易中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但仅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细化的惩戒条款。

  更值得关注的是,地方政府在排污权交易中的利益博弈必须得到规制。否则,将导致某些地方政府操纵交易,破坏正常的交易秩序,甚至滋生官商勾结、权力寻租等腐败行为。比如,招商引资中的所谓重点保护企业,往往是地方政府的掌中宝,会得到更多的排污总量和指标。此外,某些地方政府出于政绩与利益考量,以地方保护的惯用手法干预排污权交易,为本地企业排污费卖给外地企业设立门槛,甚至只准内部消化,禁止卖给外地企业。

  为此,笔者认为,只有授权独立的监管部门,以统一规范的法规细则来严格规制,对可能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都确立具体的法律责任,排污权交易才能在法律制度的护卫下绿色运行。


编辑:武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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