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博闻科技公布关于诉讼事项的调解情况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杨国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4年8月19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2014)保中民二初字第47号]。
由杨国武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公司货款4,625,507.55元,并承担2014年7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14年7月9日,公司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保山中院)提起诉讼;同时,公司为了自身债权的顺利实现,向保山中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2014年7月16日,收到保山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本次诉讼调解情况
公司诉杨国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山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保山中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保山中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2014)保中民二初字第47号]。
(一)由被告杨国武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625,507.55元,并承担2014年7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本案诉讼费减半征收21,902元,由被告杨国武承担。
(三)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如负有金钱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调解书载明的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保山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调解协议的执行,将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积极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编辑:袁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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