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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项目内部性条件应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2014/06/13 13:46 来源: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政府核准不是对项目内部性条件进行核准。内部性的比如市场前景、经济效益、投资资金来源、主要项目的技术方案等等,这是属于企业内部的决策权限,应该由企业自主来决策,在核准的时候,政府不应干预。......

  一则6月12日国家发改委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有关情况的消息很有看点。会上黄民司长谈到了“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这个办法的主旨是对政府的核准行为进行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所以这个办法从形式上来看,它主要体现了企业本位、服务本位和强化对核准机关的自身约束。这是形式上的表现。当然不仅如此,从内容上看,新办法也有很多方面的改进,比如它体现了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审查内容、强化自身约束、规范项目核准机关行为、强化公开透明、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指导等内容。黄民司长还介绍了新近发布的《政府核准投资管理办法》的修改内容或者创新点在哪儿。确实这次《政府核准投资管理办法》有不少创新点,本网曾在5月30日发表题为“《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之味”文章点赞。

  黄民司长介绍说,政府在核准的时候更多的是对外部性进行核准,而不是对项目内部性条件进行核准。内部性的比如市场前景、经济效益、投资资金来源、主要项目的技术方案等等,这是属于企业内部的决策权限,应该由企业自主来决策,在核准的时候,政府不应干预,我认为这是最大的亮点。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还规定,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办法还单列第五条规定,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近看到有组织机构建议政府部门,明确在两个“第二代”研发未取得成功之前,不论何种理由都不能新建(水泥、平板玻璃)生产线。

  国务院在《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明确,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这就是说新线建设前提是产能置换,通过产能置换淘汰落后与发展先进。对企业依法拟建新线行为似也不宜笼统戴上“蠢蠢欲动”的帽子。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发〔2013〕47号)规定,水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政府核准不是对项目内部性条件进行核准。内部性的比如市场前景、经济效益、投资资金来源、主要项目的技术方案等等,这是属于企业内部的决策权限,应该由企业自主来决策,在核准的时候,政府不应干预。

  企业如经政府核准建线,企业必须做到使该线工艺技术水平必须达到国家对节能、环保、资源利用、生态保护等各项规定和要求,如地方有更严要求,还必须达到地方相关规定。但如何建,完全应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采用工艺技术只要不在淘汰(禁止)、限制之列,完全有权自主决定。而作为项目核准机关则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论何种理由都不能新建生产线”之说实是为项目核准增加了审查条件,此做法不甚合适。

  水泥技术进步同样需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水泥工业新型干法工艺技术健康持续发展与技术领域合理公平竞争分不开的。有科技骨干企业主导作用,有生产企业集团自主开发,也有不少新起来的技术服务类企业的开发,而且这类技术服务类企业更具接近生产一线、灵活机制、创新实践的特点,正在蓬勃兴起,已是促进水泥技术进步一股不可或缺的力量。“统一”做法在当今有着充分市场竞争的水泥行业,能否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也有商榷之处。从反垄断要求看,如指定或限定生产线使用,则有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之嫌疑。

  工信部苏波副部长在听取有关组织机构汇报后谈到,水泥、平板玻璃行业经过多年来的发展,已经相对形成了较强的竞争实力,具有较强的市场调控能力。在当前产能严重过剩条件下,政府要把工作重点更多地投入到加快调整、创造公平合理的外部环境上来,营造良性竞争环境。苏副部长这一工作思路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精神。

编辑:张晓烨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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