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从明年起实施
近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改委令29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改委在政策解读中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持续深化,产业发展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上一版《目录》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需要予以修订。
《目录》政策解读中称,《目录》修订重点有四个方面,一是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二是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三是大力破除无效供给。四是提升科学性、规范化水平。结合水泥工业修订重点也在以下内容上得以充分体现。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适度提高限制和淘汰标准,对限制类、淘汰类条目,明确品种和参数,突出可操作性;对鼓励类条目,发展方向比较明确的领域,尽可能明确指标参数,方向尚不明确的新产业新业态,则“宜粗不宜细”,仅作方向性描述。
更要大加点赞的是,今年4月国家发改委公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征求意见稿)”,在这次正式发布的《目录》中吸收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焚烧飞灰使用水洗工艺脱盐预处理和烟气二氧化碳捕集纯化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新成果。金隅、海螺在这些方面已经进行了大量投入,并已建成相关项目,已为市场所认可。其中海螺集团白马山水泥厂全球水泥行业首个水泥窑碳捕集纯化示范项目于10月31日建成投运,可以说是最新成果。这类项目列入《目录》鼓励类,确实做到了力求修订后的《目录》反映最新发展成果、引领产业发展方向。
《目录》对于新型干法水泥窑生产特种水泥工艺技术及产品的研发与应用则从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品种,列有生产硫(铁)铝酸盐水泥、铝酸盐水泥、白色硅酸盐水泥等品种。水泥业老领导、老前辈王燕谋刚发表文章“水泥业的荣誉和使命”,文章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建筑土木工程领域出现了新动向。海港码头、跨海大桥、海上能源、海水产业、海疆保卫的海洋工程;高速铁道、高速公路的隧道工程;南极、北冰洋、寒冷地区的负温施工工程;修补、接缝工程;装配式房屋建设工程;古建筑修复、旅游区装饰工程等等各种工程都在蓬勃兴起,其数量日益增多。为提高工程的社会经济效益,这些工程建设须采用相应性能的水泥,当前,硫(铁)铝酸盐水泥是最佳选择。这次在《目录》修订中将硫(铁)铝酸盐水泥、铝酸盐水泥品种作为特种水泥加以明确十分必要。一是对生产特种水泥的鼓励;二是对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窑生产特种水泥的生产方式的鼓励。当然,当前对生产特种水泥的窑型还“网开一面”。
在大力破除无效供给,适度提高限制和淘汰标准方面,与2011年本相比,明确(所有)水泥机立窑为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予以淘汰。按《目录》所注,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对于窑径3米及以下的机立窑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对于窑径大于3米机立窑(相当部分是JT窑)从2020年起则归入立即淘汰之类。从2020年起,机立窑将正式彻底退出我国水泥工业舞台。《目录》对于2000 吨/日级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维持了2011年本的(生产规模)界线,即仍为允许类。一段时间以来,业内也有要将2500吨/日(含早先2000吨/日)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列入淘汰类的呼声。现在政策落地,如果生产线所在地省政府没有对此提出比国家发改委所制订《目录》更严的要求,则以此为准,即为允许类。
《目录》在提升科学性、规范化水平方面,对限制类、淘汰类条目,明确品种和参数,突出可操作性。其中,对水泥在2011年本中,2000吨/日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作为限制类,在2019年本中,则明确此类作为限制类生产线时,将特种水泥排除在外。同理,在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中,在2011年本中,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作为淘汰类,在2019年本中,则明确此类作为淘汰类粉磨设备时,将特种水泥排除在外。都突出了在鼓励生产特种水泥时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在《目录》解读中,注意到有这样一段表述,在限制类和淘汰类中分别设置了兜底条款。在限制类和淘汰类中分别都列有下述条款: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节约能源法》《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土地管理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能耗、质量方面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国际环境公约等要求的工艺、技术、产品、装备。
即使从生产规模上看,不属于限制或淘汰生产线,但如果有一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节约能源法》《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土地管理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情况;或有二不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能耗、质量方面强制性标准情况;或有三不符合国际环境公约等要求的工艺、技术、产品、装备情况时,照样属于限制或淘汰生产线,即兜了底。回过头来看,2000 吨/日级生产线,在执行国家环保、能耗等强制性标准时,从总体上确会显出一定的劣势,从这意义上,似乎升级选项有其可采纳的理由,但不应是唯一的选项,至少目前是这样的。而对于2500 吨/日以上生产线,也不一定“高枕无忧 ”,铁定属允许类,当其达不到上述兜底条款时,也可认定为限制或淘汰生产线。
在解读《目录》将是如何实施时指出,根据有关规定,总的要求是,对鼓励类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对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现有生产能力允许在一定期限内改造升级;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并按规定期限淘汰。
编辑:梁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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