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助磨剂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2008/07/02 00:00 来源: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水泥助磨剂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水泥助磨剂生产厂家应满足本文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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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职责和资源

  1.1质量负责人

  工厂应在组织内部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1)负责建立满足本文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2)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3)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4)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认可,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需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创建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文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中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1)文件发布前和更改时由授权人批准,以保证其适宜性;
  (2)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3)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工厂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两年。

  3.采购和进货检验

  3.1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检验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4.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2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5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部件、组件、配线等与认证样品一致。

  5.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确保产品符合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按照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执行。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工厂应具备必要的检测条件、设施,应能进行小磨试验,以判定产品的符合性。

  6.检验、试验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

  6.1校准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对涉及产品安全性和电磁兼容性的检验和测试设备,除国家有规定的之外,每年最少校准一次。校准应溯源至国家标准。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令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6.2功能检查

  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应进行日常操作的功能检查。功能检查每隔一段时间或每个生产阶段必须实施一次。当发现功能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功能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措施等应作记录。

  7.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内部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的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向认证机构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0.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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