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局发布《关于实施水泥新标准过渡期间具体要求的补

2000-05-15 00:00
国家建材局近日发布《关于实施水泥新标准过渡期间具体要求的补充通知》,对不久前发布的《关于实施水泥新标准过渡期间具体要求的通知》又作了补充。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泥(建材)质检站、各水泥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要认真按照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关于开展GB/T17671水泥胶砂强度对比验证检验工作的安排》(中心发[1999]第9号)继续开展和落实相关工作。为便于过渡期间水泥生产企业与用户间进行有关技术指标比对,做好新标准实施衔接准备工作,在2000年7月1日至2000年12月1日期间,已具备条件的各水泥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6大通用水泥产品出厂时,凡已达到新标准中最低及以上等级的水泥,应在水泥包装袋、出厂水泥通知单和出厂水泥检验报告单上同时标示新老标准的两种标识。

《通知》明确了具体做法。一是使用已印制好的水泥包装袋的,应在GB水泥强度标号近旁喷涂或打印新标准强度等级;凡印制新的包装袋的,则应在GB水泥强度标号旁印刷新标准强度等级。二是标示的新标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新标准。其中28天抗压强度控制值应达到28天抗压强度控制值≥标准规定值+25MPa+3S。三是出厂水泥通知单中应同时标注所达到新标准规定的强度等级,出厂水泥检验报告单中应同时标注新标准强度等级和28天抗压强度实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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