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发文:全国信用联网 彻底封杀超载超限!
对于水泥、砂石、煤炭等大宗物资运输中的超载超限问题,行业一直深恶痛绝!但由于利益诱惑加之违法成本低,因此屡禁不止,成为经济发展的顽疾。此前,国家发改委发布《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将利用“黑名单”制度,对违规的承运人、装载企业、货运企业、驾驶员予以重罚。
9月1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通告: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运输物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完善违法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在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于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有关行业协会、企业和社会公众通过网上留言、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了60余条宝贵意见建议,对进一步完善《意见》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认真研究相关意见建议,在继续完善《意见》时予以考虑。
据了解,在《关于加强和规范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
1.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后,被公安交管部门撤销驾驶许可或者机动车登记的人员、法人。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的人员、法人。
3.醉酒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或者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
4.吸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
5.驾驶营运机动车1年内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20%情形超过3次或者1年内驾驶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情形超过2次的驾驶人。
6.驾驶货运机动车超载30%以上或者1年内超载3次以上的驾驶人。
7.运输单位的车辆有超载情形,经处罚不改的道路运输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员。
8.在有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驾驶人。
9.1年内驾驶营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情形超过2次的驾驶人。
10.六个月内两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
11.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驾驶人。
12.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人。
上述各项中的“超过”“以上”包含本数。
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在道路货物运输领域
1.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2.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3.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的。
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情节严重,被吊销经营许可的。
5.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1年内被给予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7.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源头单位、大件运输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8.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9.因违法超限超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10.暴力抗法致人死亡或伤害的。
11.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被纳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的。
上述各项中的“超过”“以上”包含本数。
被认定为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的失信主体相关信息应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据《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案》)实施联合惩戒。
据了解,《合作备忘案》由国家发改委联合交通运输部等19个部门签署制定。《合作备忘录》列出五大类27项联合惩戒的具体措施,包括对失信主体申请从事道路、铁路、水路等经营业务,在班线和航线审批、经营许可等方面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对失信主体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予以限制;对失信主体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将失信状况作为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的审慎性参考等。
《合作备忘录》还指出,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反运输物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经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挂靠货车实际所有人及相关人员。
其实,早在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
对于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高消费等方面将遭遇瓶颈。
此次出台的《合作备忘录》指向更为具体,聚焦运输物流行业的失信主体,从准入和支持、监管、金融、从业资格等方面作出了诸多限制。
准入和支持限制
申请从事道路、铁路、水路、民航运输和站场(港口、机场)经营业务,在班线和航线审批、经营许可等方面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申请从事寄递物流业务,在经营许可方面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申请城市货运车辆通行证予以限制。
★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参与工程等招投标依法予以限制。
★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在申请取得认证机构资质、获得认证证书方面予以限制。
★此外,《合作备忘录》还规定,在财政补贴资金安排过程中,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
危害:失信者不仅从事经营活动受到限制,而且再也无法享受优惠政策。
监管方面限制
★信用状况作为税务部门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的重要参考。
★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办理通关等海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或后续稽查。
★信用状况作为进出口检验检疫监管的重要参考。
危害:失信者,在政府部门那里成为重点“关照”的对象。
金融领域限制
★将失信状况作为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的审慎性参考。
★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重要参考。具体说来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对失信主体发行企业债券从严审核;
二是,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限制注册,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者保护机制管理,防范有关风险。
★将失信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
★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失信主体予以关注。
★在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中,对失信主体予以关注。
★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参考。
★将失信状况作为保险公司核定保险费率的重要参考。
危害:失信者,与金融沾边的事儿,几乎都与你无缘。
从业资格限制
★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依法予以限制。
★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限制。
★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予以限制。
★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予以限制。
★此外,《合作备忘录》还规定,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上市公司、债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关注。
危害:失信者,无业游民的日子好过么!
社会形象损失
★通过“信用中国”“信用交通”等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信息。
★对失信主体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依法予以限制。
★行业协会商会对会员失信行为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
危害:失信者,必将成为过街老鼠。
联合惩戒如何实施?
如何落实上述惩戒措施,让失信主体自食恶果,是减少直至消灭“老赖”等失信主体,构建运输物流行业诚实体系非常关键的环节。
对此,《合作备忘录》有明确的实施方式:
一是,国家发改委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和单位提供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相关部门根据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对“黑名单”中的失信主体实施惩戒。
二是,逐步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有条件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三是,涉及地方事权的,由签署部门和单位将“黑名单”推送给地方相关部门,地方部门按照本备忘录内容实施联合惩戒。
编辑:俞垚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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