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对污染治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2004-12-11 00:00
    近日,市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办公室、市环保局组成的市区周边县(市)大气污染治理督察组,对新安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行督察。

    据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安电力集团1号至6号锅炉的除尘设施老化,且无脱硫设施,烟尘、二氧化硫污染严重;7号和8号锅炉无脱硫设施,二氧化硫排放严重超标。黄河水泥集团、铁门水泥工业公司、亚东化工公司等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老化,烟尘、粉尘污染严重。洛新工业园区内的4家钼铁厂污染治理设施不到位。该县10多家耐火材料厂采用落后的工艺设备,无污染防治设施。这些污染源不仅对该县城区造成污染,而且也严重影响到市区大气环境质量。

    市督察组在检查中了解到,新安县明确提出大气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工作实行乡镇、委局领导分包,党政一把手主抓,每月要对各单位目标任务进度进行一次评比。对于限定治理时间内,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一票否决”,处罚单位5万元;对责任单位和分包委局、乡镇以及园区的党政一把手和主管副职各罚款1000元,并实行“黄牌警告”。

    凡被“一票否决”的单位一年内不得提拔干部,被“黄牌警告”的领导一年内不得提拔和调离。此外,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停止该单位所在乡镇、园区一切建设项目的审批,直到完成治理任务为止。

    市创模办有关负责人要求,新安县要进一步摸清该县污染企业的数量和现状,对于“十五小”企业要拿出切实可行的整治措施,克服畏难情绪,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中国水泥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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