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僵尸企业”处置指南已出!(附正菱集团破产重整案例)
近日,广西工信厅发布了《广西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出清指南》。公告称,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中央的一项重大战略决定,2019年是广西非国有“僵尸企业”基本实现市场出清的关键之年,而处置好非国有“僵尸企业”是“去产能”的牛鼻子。因此,按照《指南》的处置方式及标准是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出清的关键步骤。《指南》的编制和出台,从各出清路径的办理流程、涉及部门、所需材料、政策依据、典型案例等方面对各市县推进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出清提供了指导,进一步明确了出清标准。
《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处置出清范围、处置方式、有关事项、附件等四个部分。
一、处置出清范围
“僵尸企业”是指丧失自我修复和自我发展能力、必须依赖非市场因素生存的企业。纳入处置范围的非国有“僵尸企业”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主要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的企业;2.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企业;3.连续3年以上欠薪、欠税、欠息、欠费的企业;4.生产经营困难造成非季节性停产半年以上的企业或半停产1年以上的企业。
本指南指导处置出清的范围,主要是经甄别认定,已纳入广西非国有“僵尸企业”数据管理系统管理的“僵尸企业”。
二、处置出清方式
(一)兼并重组
企业由于债务问题或原因,造成无法正常经营生产,且现有资产和资源仍具有一定价值和市场发展空间,按照市场化原则,引导优势企业对其进行资产重组、资本运行、盘活企业资产资源,提升企业经营效益空间,若有欠税事项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在此情况下的企业则采取兼并重组方式进行处置出清,相关流程详见附件1之图1。
企业已发出兼并重组意向书,征得债权人同意并正式回复;或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订兼并重组框架协议,即认定为基本实现出清。
(二)司法重整
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可能或已资不抵债,或不能到期清偿且可能或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在存在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情况下,经债务人、债权人或债务人股东依法申请,在受理法院的审理与主导下,在破产管理人以及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引入重整投资人与债务清偿资金,进行债务清理、股权调整与业务重组,以帮助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摆脱财务困境、恢复经营能力,若有欠税事项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在此情况下的企业则采取破产重整方式进行处置出清,相关流程详见附件1之图2,参见图9.
债务人或债权人已向法院提交申请破产重整,并且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即认定为基本实现出清。
(三)破产清算
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进入破产清算或者重整的,经受理法院宣告破产,在受理法院的审理与主导下,在破产管理人以及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共同确定该企业全部财产的变价方案与分配方案,依法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最后依法注销该企业法人。人民法院的受理标准、受理审查程序以及受理后的司法保护效力,均与申请司法重整一致,若有欠税事项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在此情况下的企业则采取破产清算方式进行处置出清,相关流程详见附件1之图3,参见图9。
企业成立破产清算组,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裁定受理,即认定为基本实现出清。
(四)债务和解
企业由于经营困难无法偿还银行或供应商到期债务,债权人以收获部分现金的形式与债务人解除契约,即企业所有未还债务按一定的百分比,由债务人用现金支付给所有债权人后,便视同全部清偿,若有欠税事项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在此情况下的企业则采取债务和解方式进行处置出清,相关流程详见附件1之图4。
一是企业已签订债务和解协议书并向法院申请债务和解备案,即认定为基本实现出清。
二是银行或供应商与企业达成和解协议并由第三方公正,银行或供应商同意按一定比例偿还贷款,即认定为基本实现出清。
(五)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经营行为,被责令停产停业进行整顿,不再具备继续投产条件;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或者存在可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他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的企业,由市场监管局依法采取吊销营业执照方式处置出清,相关流程详见附件1之图5。
一是企业因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管局下达处罚决定书即认定为基本实现出清。
二是企业因无法取得联系、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业主管部门报由市场监管局按照相关程序启动立案调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即认定为基本实现出清。
(六)注销登记
对已解散、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企业,若有欠税事项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在此情况下的企业由登记机关依法采取注销登记方式处置出清,相关流程详见附件1之图6、图7,税务登记注销前置流程参见图8。
一是企业已解决了欠薪、欠税、欠息、欠费等问题并主动向市场监管局申请注销登记,市场监管局正式受理登记注销,即认定为基本实现出清。
二是法院已裁定解散、宣告破产的企业,由市场监管局依法采取注销登记,即认定为基本实现出清。
(七)企业自行脱困
1.企业通过降本增效等综合措施恢复正常经营,具备按法律法规规定解决了欠薪、欠税、欠息、欠费等问题,不依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方式存续,可以转进稳定生产经营状态。此情况下的企业已制定生产经营计划,组织职工进场,即认定为基本实现出清。
2.企业通过资本运行等方式明显提升价值,且资产负债率降至85%以下,或低于同行业正常经营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呈现良好市场预期。此情况下的企业已制定生产经营计划,组织职工进场,即认定为基本实现出清。
3.企业通过应用新技术和新工艺等方式进行转型升级,最终达到转型升级脱困。此情况下的企业已开展相关项目可行性研究并报投资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即认定为基本实现出清。
在执行过程中,
1、分行业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责任,按照“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原则和“一企一策,分类实施”原则提出处置出清工作安排,明确出清路线图,依法依规引导和推动相关工作。
2、如未能最终到达出清和释放各类沉淀资源目标,可按照“动态管理、滚动出清”的要求,将相关企业重新纳入非国有“僵尸企业”库,寻求新的处置方式继续推进出清工作。
3、对已纳入广西非国有“僵尸企业”数据管理系统管理的非国有小微型“僵尸企业”,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移除管理库的申请,经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并报自治区“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出清。
4、涉及淘汰落后产能关闭停产并拆除主要设备通过验收的企业,时间超过3年仍然无任何经营活动,主要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自然淘汰,或根据“动态管理、滚动出清”原则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纳入非国有“僵尸企业”进行管理,通过本指南提出的处置方式,推动企业加快进入重组、重整、破产、清算等程序进行处置出清。
5、如国家层面出台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出清政策,本指南与国家政策相悖的,以国家层面相关政策规定为准。广西同时结合实际对本指南重新修订。
另外,《指南》给出了典型案例借鉴,其中司法重整案例为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
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菱集团”)于2003年注册成立,是一家立足于柳州、跨区域发展、多元化经营的综合性大型民营企业。由于正菱集团公司经营扩张过快,导致公司经营资金断裂,企业经营亏损,2014年初开始爆发严重债务危机,资产全部被查封,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018年7月,由于涉及面广,根据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及严重资不抵债,企业向法院申请司法重整。通过自治区高院启动对正菱集团及53家关联企业进行司法重整,正菱集团资产涉及广西区内外等地,涉债总额超340亿元人民币,涉及债权人超过3940人,在区内外有较大影响,各方广泛关注,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化解难度大。
企业向法院提交重整申请,通过法院裁定重整,正菱集团最终成功进行司法重整,有效解决1917名职工拖欠工资、社保费及、税费等问题清偿,担保债权全额或高额清偿,10万元以下小额债权全额清偿,其他普通债权获10万元+4%以上清偿比例。
据了解,广西柳州正菱鹿寨水泥有限公司为柳州正菱集团的下属公司。广西柳州正菱鹿寨水泥有限公司前身是始建于1972年的国有企业鹿寨县水泥厂,现有机立窑生产线两条,年产60万吨普通硅酸盐水泥。公司通过技术改造,采用新型干法预分解生产工艺,已经建成一条2500t/d熟料带纯低温余热发电的水泥生产线,年利用余热发电量2160万千瓦时。2010年6月实现年产100万吨新型干法水泥流水线点火投产。
2019年7月13日上午,记者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国资委在柳州市联合主办的柳州正菱集团及53家企业合并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工作暨(正菱)鹿寨水泥有限公司恢复生产座谈会上获悉,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经过有关各方共同努力,目前正菱集团破产重整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其中,正菱鹿寨水泥有限公司已成功点火恢复生产,预计年产量可达100万吨,每年可为鹿寨县纳税2000万元,并提供300个就业岗位。
据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总经理徐幼华介绍,今年2月,该集团成为正菱项目破产重整投资人,充分发挥综合金融服务的平台优势,在各金融机构的支持下参与正菱集团破产重整项目,开创了区内金融机构共同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先河。目前,正菱集团破产重整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恢复生产企业经营运作,建立“金融+产业”相结合的新型处置机制,以“金融中介+投融资”的方式为社会资金方提供项目咨询、资源引进等继续支持项目重整,进一步提高重整质效。
附件1:广西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出清指南.doc
编辑:梁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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