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取消P.C32.5名存实亡!带来的隐忧却更胜以往……
去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GB175-2007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第3号修改单),根据该标准要求,PC32.5等级水泥被取消,仅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与矿渣硅酸盐水泥仍然保留32.5等级,标准正式实施日期为2019年10月1日。
关于P.C32.5等级水泥是否应该取消一事,业内一直争论不已。部分专家学者指出,强制取消P.C32.5等级水泥有违市场规律,不符合低碳环保,不利于行业发展。然而,P.C32.5水泥被取消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在后P.C32.5时代,国内水泥企业会如何应对呢?
最近,国内部分龙头水泥企业纷纷推出M32.5水泥(砌筑水泥),很好的回答了上面的问题。P.C32.5水泥取消了,但是M32.5水泥较大程度填补前者留下的空白。
据中国水泥网消息,宿州海螺、八菱海螺、湛江海螺、遵义海螺、建德海螺、宁波海螺、长丰海螺、弋阳海螺、强蛟海螺、上虞海螺、北固海螺、茂名大地、象山海螺、佛山海螺、台州海螺等企业已经公开推出砌筑水泥M32.5;凤凰建材、分宜海螺、庐山海螺推出P.P32.5水泥;礼泉海螺、千阳海螺推出P.P32.5R水泥;益阳海螺、广英水泥、阳春海螺、达州海螺、重庆海螺、安龙海螺推出P.C42.5水泥。
此外,金隅冀东等水泥企业也相继推出了自己的M32.5水泥。业内人士表示,M32.5水泥的大量出现,背后的原因是大企业舍不得P.C32.5水泥被取消之后留下的市场蛋糕,M32.5水泥将很好的起到补充作用,然而如此一来,原本取消P.C32.5水泥就变成了一句玩笑话,甚至可以说取消P.C32.5水泥已经走向实质性的失败。
为什么说M32.5水泥的大量出现标志着取消P.C32.5水泥这一做法的失败?
关于砌筑水泥《砌筑水泥》(GB/T3183-2017)标准中有明确表述。允许掺入的混合材品种,涵盖了GB175-2007复合水泥标准中所有允许掺入的混合材品种(即矿渣类、火山灰质、粉煤灰质、石灰石等)。因此,M32.5与P.C32.5水泥在材料构成方面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熟料配比。
根据上述标准,砌筑水泥强度分为12.5/22.5/32.5三个等级,目前各大企业推出的砌筑水泥为最高等级(即32.5级砌筑水泥)。从表面来看,M32.5水泥与P.C32.5水泥相比拥有同样的强度,似乎可以替代P.C32.5水泥在建筑施工当中的应用,但实质上并没有这么简单。《砌筑水泥》标准并没有对M32.5水泥当中的熟料组分有最低要求,也没有对混合材掺入总量的控制要求,这就意味着M32.5水泥只要达到了标准规定的强度和其他理化指标要求,熟料掺入量没有过多的要求。如此一来,将给M32.5质量监管带来很大的难题,M32.5水泥相较于P.C32.5水泥存在质量下降的风险。
当然,除了M32.5水泥以外,国内部分企业也开始生产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与矿渣硅酸盐水泥品种的32.5等级水泥。这三种水泥相比于符合硅酸盐水泥,最大的区别在于只能掺入单一混合材,对其他混合材有严格要求,一般仅允许少量掺入一种混合材。
单一混合材水泥一方面受地域和资源因素限制较大,难以大范围推广应用;另一方面,水泥生产过程中,多种混合材按照比例掺入可以实现混合材优势互补,对于提升和改善水泥性能具有重要作用,单一混合材水泥相当于“自废武功”,在生产过程中对企业质量控制将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即便如此,也有一些“天然”弊端无法根除,比如矿渣硅酸盐的缺点就是早期强度低,耐冰性差;干缩性较大,黏性较差;常有泌水现象,和易性较差。
综合来看,笔者认为M32.5水泥的大量出现已经让取消P.C32.5水泥实质上“名存实亡”。
砌筑水泥和单一混合材水泥大行其道带来一系列的隐忧
1、M32.5水泥虽然在28天强度上的达到了P.C32.5水泥同等水平,但是相较于P.C32.5在混合材和熟料掺量方面做出的种种硬性要求,M32.5至少在标准上要显得粗放很多,这就导致了质量下滑风险增加。从海螺、金隅冀东等大型水泥企业公布的M32.5水泥产品指标来看,几乎与P.C32.5水泥一致,但问题在于是否所有水泥企业在生产M32.5水泥的时候都能做到严要求、高质量?这显然不太现实。
2、假冒伪劣行为监管难度加大。从某种角度上讲,M32.5水泥的生产门槛甚至比P.C32.5水泥更低。一方面正如上文所说,对熟料、混合材掺量没有做过多的要求,这就意味着水泥企业可以用更多的活性材料或者技术手段使水泥强度达到国家标准,但实际水泥性能指标并不见得有P.C32.5好;另外一方面,砌筑水泥强度等级涵盖了12.5/22.5/32.5三个层级,且混合材要求不高,跨度大、强度低也降低了假冒伪劣产品生产难度。
3、农村市场面临挑战。农村、乡镇建房一般很难使用到预拌混凝土,多以现场搅拌为主,M32.5水泥名义上是砌筑水泥,“砌筑”二字明确了它不能用于结构工程,但是在实际过程中,要求农村市场全部采用42.5等级水泥存在难度,M32.5水泥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可能突破“砌筑”二字的限制,由此加剧建筑质量风险和相应的法律纠纷风险。
4、“挂羊头、卖狗肉”现象问题恐难避免。首先,M32.5与P.C32.5水泥二者很难区分,故而水泥厂到底生产的是M32.5水泥还是P.C32.5水泥?这个怎样定性?其次,生产单一混合材水泥受限制因素众多,水泥厂生产的单一混合材水泥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也需要加强监管。
最后笔者打算总结一下,P.C32.5水泥被取消之后,行业内M32.5等一系列水泥产品大行其道,核心原因在于P.C32.5水泥作为一种已经实践证明过符合市场需要的水泥产品并不会因为标准的取消而消失,它只是换了一个模样而已。
那么问题来了,P.C32.5取消真的合理吗?
编辑:梁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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