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32.5 、M32.5替代方案将引发种种乱象
1、引言
近来,因GB175第3号修改单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部分企业P.C32.5替代品种方案在业内再次掀起热议。网传部分水泥企业为了保住原P.C32.5水泥市场,发布了《客户告知书》和P.C32.5替代方案。替代方案拟由“P.C32.5R转向生产掺单一混合材料的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P.P32.5R)、粉煤灰硅酸盐水泥(P.F32.5)或砌筑水泥(M32.5)”。
由于石灰石成本低、来源广泛。国内外标准和生产应用实践表明,水泥及混凝土中普遍掺加石灰石。目前国内生产32.5包括绝大多数42.5水泥基本上是双掺或多掺混合材,32.5仅石灰石掺量普遍达12%-22%。
大量生产掺单一活性混合材料的32.5水泥有可能吗?混合材资源有保障吗?生产32.5水泥不能掺加石灰石及成本等方面可行吗?水泥企业能做到吗?性能等能适应用户习惯及要求吗?是否会助长假冒伪劣行为?是否会对水泥企业规范运作设置了极不合理不科学的障碍,面临难堪的窘境?是否会导致挂羊头卖狗肉等问题更加严重?可能诱发种种乱象和严重后果,有关部门如何监管?对于不能采用预拌混凝土如农村、乡镇建房等普通结构工程今后该选用什么水泥?只用42.5水泥合适吗?适用范围为“砌筑、抹面砂浆、垫基层混凝土” 的M32.5若用于结构混凝土,是否会引发纠纷与法律风险?工程质量问题、开裂现象及纠纷是否会加剧?市场是否会更加混乱?
笔者依据现有法规及标准,对P.P32.5、M32.5替代方案可能引发种种乱象、监管打假查处与诉讼纠纷事件,进行了分析总结,与业内人士探讨与分享。
2、部分替代方案可能出现的状况及引发的种种乱象
32.5水泥刚需市场大,生产者不会放弃这块诱人的市场。
2018年,国内32.5水泥产销量约10亿吨左右。由于使用量最大的C30混凝土中水泥熟料用量在200kg/m?以下,总胶凝材料(熟料、掺合料)约400kg/m?,所以普通混凝土的水泥熟料系数在0.5以下。
目前国内约50%左右的水泥用于非预拌混凝土及砂浆,其中相当一部分水泥用于农村、乡镇房屋等大量中小型结构工程。由于不是预拌混凝土和现场拌制计量、储存等条件不具备,加上混合材粉资源、生产、专用车辆、储存等条件限制,不便掺加掺合料,就只能由水泥厂全部掺加掺合料了,并提供相应较低级别的适用水泥品种,目前绝大部分是32.5水泥。因此,从长期看,32.5水泥所占比例呈缓慢下降趋势,但绝对量仍很庞大。任何产品都具有从大到小或从高到低的规格、等级及属性,就通用水泥而言,32.5等级作为其中之一的级别或规格是不可或缺的。
现场拌制混凝土用于结构工程水泥所占比例仍然较高
2018年,湖南预拌混凝土产量为9600万立方米。若每立方米预拌混凝土使用42.5水泥平均按0.25吨计算,消耗量仅2400万吨,与总产量1.092亿吨相比极不匹配。尽管公路、高铁、水利等重点工程拌制混凝土可能有部分没有纳入统计数据,所占比例最多不超过5%。但也存在42.5水泥散装岀厂后改32.5等低标号包装水泥销售等现象。再考虑到商品混凝土产量统计数据不准确等因素,按漏报20%计。若照此推算,有近5500-7000万吨水泥用于农村、城镇建设等施工现场拌制混凝土结构工程及各类砂浆,其中绝大部分是32.5水泥。
32.5水泥的利润远比42.5高
以湖南省为例,由于32.5水泥主要面向农村零售用户,生产企业定价能力强,全省42.5散装水泥比32.5包装岀厂均价仅高0-10元左右,不少地区农村市场两者甚至倒挂,42.5比32.5还低5-30元以上,不同时期相差幅度不一。但吨32.5水泥成本比42.5低约30-60元左右。因而各企业生产32.5水泥的经济效益均比42.5水泥要好很多。
“散改包”现象加剧
若去P.C32.5后应对措施及替代品种不适用,科学性及适应性不强。预计,“散改包”及利益链将更猖獗。近年来,由于干法厂协同,控制熟料销售,熟料与水泥出厂合理比价超出正常范围,导致粉磨站跨区域甚至跨省采购熟料和生产经营普遍艰难,产销量大幅下降。由于利益驱动和市场有套利空间,经销商及无证配制作坊购大厂42.5散装水泥掺加混合材粉(粉煤灰、石灰石等)非法配制32.5包装水泥(定位25-32MPa不等)销售现象将大幅增加,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尽管有关部门多次联合行动打击整治,但成效甚微。
搅拌站磨制掺合料及水泥将会增加
若去P.C32.5后应对措施及替代品种不适用,搅拌站及粉磨站加工混合材粉产业将会快速兴起。由于资源分散、数量及利润相对较少等因素,尤其大企业工艺条件限制,如储库大、数量少,小型企业加工混合材往往更具有优势。一是今后部分砼搅拌站很可能添置磨机自行加工掺合料,很可能购买熟料制备水泥。二是甚至还会催生原已关闭的小粉磨线死灰复燃加工掺合料,行情好时还会生产水泥。届时,反而加剧粉磨能力过剩,水泥行业不希望看到的这种局面大概率会发生,将引发更多乱象。
P.P水泥需水量大、低温凝结慢、干缩性大、抗冻性差
水泥与减水剂相容性等性能已成为用户选择水泥的主要因素之一。由于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的吸附性较强,GB175(征求意见稿)附录中明示:P.P水泥“具有需水量大、低温凝结慢、干缩性大、抗冻性差的缺点”。在施工环节,保持相同胶砂流动度时减水剂掺量要多掺0.2%以上。多年来,P.P等单掺混合材的32.5水泥不被市场接受,几乎没有产销量。
M32.5不能等同替代P.C32.5
众所周知,M32.5对熟料用量、混合材品种和掺量均不做限制,比PC32.5R大大放宽混合材品种和掺量要求,其性能指标比PC32.5R要低很多。
GB/T3183-2017明确规定所列品种只能应用于“砌筑、抹面砂浆、垫基层混凝土”,即不能用于结构混凝土。如果生产者打小算盘,将不能用于结构混凝土的质量风险转嫁用户承担。稍加分析,该替代方案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没有哪个客户无知到将质量责任往自己身上揽。因此,M32.5不能等同替代P.C32.5。
3、有关法规规定和可能面临的打假查处及纠纷
1)水泥属传统工业品,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相对完善。若企业生产标识为单一混合材的P.P、P.F、P.S32.5水泥,而实际生产掺二种或多种混合材,这是典型“挂羊头卖狗肉或者弄虚作假”的非法生产行为,也是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产品属不合格品。
2)《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的第八~二十一条从发现不合格品到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和拒检企业的跟踪检查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处理也是相当地严格。
5)生产不合格品的行为后果将面临被市场监管部门打假、处罚和工程用户索赔诉讼等非法生产或生产不合格产品等重大法律风险;情节严重的,将面临刑事责任。企业、法人代表、质量负责人敢冒这个风险以身试法吗?
6)全国商事制度改革逐步深入,市场经济既是诚信经济也是法制经济,让不守法寸步难行是商事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已开始运行,政府市场监督部门每年都要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的综合执法检查,从执法检查方案的制定、主体随机抽取、主体名单派发、人员随机选派、结果公示等方面严格按程序按规定操作,一旦发现水泥企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将案件处理过程与结果都会上传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一个企业或法人代表若进入了不诚信的黑名单,将付出沉重代价。
7)建设工程领域现在推行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质量违法是永久追责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结语
市场是配置资源的决定性因素,各品种、等级产品与比例是市场需求选择决定的。去P.C32.5后,一个十亿吨的产品显然不会消失,市场必然会岀现相应替代的系列产品。水泥企业如何合法合规地生产有市场需求的32.5等级水泥品种及综合技术方案非常值得深入研究探讨。用何替代品种去占领“非预拌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市场份额。农村中小结构工程所用水泥,由于不能现场掺加掺合料,42.5水泥能替代其中多少份额?如何开发预拌混凝土专用水泥及差异化、个性化产品,是水泥企业、科研院所、标准化部门和工程应用部门面临的现实而又紧迫的任务,有重大作用意义。
编辑:俞垚伊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