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不得限制民资参与PPP项目

经济日报 · 2019-07-03 10:05

  针对PPP建设领域出现的违规失信等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今日印发的《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提高PPP项目投资决策科学性等工作作出了部署。

  《通知》指出,PPP项目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公众利益保障,其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事项应由政府研究认可。所有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均须开展可行性论证。

  按照要求,实行审批制管理的PPP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PPP实施方案审查、社会资本遴选等后续工作;实行核准制的PPP项目,应在核准的同时或单独开展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实行备案制的PPP项目,应单独开展可行性论证和审查。

  《通知》要求,PPP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未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核准、备案及可行性论证和审查程序的PPP项目,为不规范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以实施方案审查等任何形式规避或替代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可行性论证和审查程序。

  据悉,当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建设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项目投资规模超过批复投资10%的,应当报请原审批、核准、备案机关重新履行项目审核备程序。

  《通知》强调,要严格实施方案审核,依法依规遴选社会资本,公开招标应作为遴选社会资本的主要方式,不得排斥、限制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消除隐性壁垒,确保一视同仁、公平竞争。

  同时,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必须满足国务院规定的最低比例要求,防止过度举债融资等问题。PPP项目的融资方式和资金来源应符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相关规定。不得通过约定回购投资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防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按照要求,所有PPP项目须使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分别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替代PPP项目纳入在线平台统一管理。

  针对部分PPP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规失信行为,《通知》明确,政府应依法依规履行承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政府方责任和义务;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加强对社会资本方履约能力全过程动态监管,防止因社会资本方超出自身能力过度投资、过度举债,或因公司股权、管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项目无法实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地方政府、社会资本,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通知》还要求,严禁通过设置“短名单”“机构库”等方式限制社会资本方、金融机构等自主选择PPP咨询机构。

编辑:刘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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