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限期2025年矿山全部达“绿标”
日前,内蒙古自然资源厅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绿色矿山建设、评估、名录管理、绿色矿山评估专家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管理等内容,并提出到2025年,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综合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依法实施关闭。
总则解读
■ 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
■ 适用范围: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绿色矿山建设、评估、名录管理、绿色矿山评估专家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管理等工作。
■ 领导:自治区成立绿色矿山建设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各级人民政府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的领导。
■ 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相应的规划、标准及相关政策,落实相关矿产资源、建设用地、财税金融等政策优惠。
■ 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微信等媒体资源,广泛宣传绿色矿山典型经验和发展成效,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特别是矿山企业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绿色矿山如何建设
关于矿山地质环境常态化动态监测体系
5月24日,在第二届(2019)中国绿色矿业发展大会暨2018年度绿色矿山科学技术奖颁奖大会上,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遥感技术在绿色矿山生态环境监测中的研究与应用》荣获科技成果一等奖。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以遥感技术为手段,建立C/S模式的数据管理平台,监测全区绿色矿山的地质环境状况,基本实现了遥感成果的集中管理和集成应用,将现有业务中的采矿权数据,解译数据与行政区挂接,统一调用、统筹应用,掌握绿色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现状,客观、准确、及时为绿色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提供基础资料和科学依据。
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矿山企业应当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基金的提取、使用情况。
基金提取、使用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的执行情况应当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
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以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等方面(不含土地复垦)。
矿山企业应当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执行情况和基金提取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鼓励相邻矿山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过程中统筹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上榜”
■ 自治区应当建立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库,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审核通过的绿色矿山逐级上报至自治区绿色矿山领导小组办公室,入库建档。
■ 对各盟市上报并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自治区绿色矿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后,向社会公告,接受监督。
■ 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应继续开展绿色矿山建设任务,保持相关指标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重大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事件申诉-回应机制,及时受理并回应所在地民众、社会团体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诉求。
■ 绿色矿山实施年报制度,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应当在每年的12月底前,将本年度绿色矿山建设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建设计划,上报旗县级人民政府。
■ 列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如发生企业分立或合并、变更名称、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矿山企业应及时向旗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申请;如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矿种、开采规模的,矿山企业应及时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重新评估申请。
“拉黑”
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至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征求绿色矿山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将其移出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不再享受绿色矿山各类支持政策。
1、矿山完成闭坑的;
2、矿山破产的;
3、绿色矿山监督检查中不合格且经半年以内的整改期整改,仍未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
4、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不宜继续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
5、矿山企业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
6、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生态环境问题的;
7、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
监督管理
编辑:梁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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