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推动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
日前,南京印发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全文如下:
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7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9〕7号)有关要求,制定此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组织对“散乱污”升级改造类企业的专项执法检查,检验“散乱污”升级改造类企业的整治效果;通过对工业炉窑的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问题,推动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切实为我市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有力保障。
二、执法对象
2018年排查确定的“散乱污”升级改造类企业;全市范围内的工业炉窑,包含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进行治炼、培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三、执法重点
(一)对“散乱污”升级改造类企业:
1、根据本地实际,认真梳理升级改造类企业名单;依据全过程提升污染防治设施和管理水平,组织每家企业制定具体提升细化方案和措施,明确任务完成时限;督促企业加快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2、参照限产、停产整治类企业复产要求(苏环办〔2018〕282号),在企业完成整治提升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30日内开展跟踪检查,重点检查对应提升措施核实是否完成整治任务,污染防治设施是否运行正常,各类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对达标排放的企业纳入辖区内日常监管企业名单。对逾期未完成升级改造整治任务的企业,要建立台账,挂单销号,依法采取进一步措施督促企业完成整治任务。对态度消极、进展缓慢、整治无望的企业,提请政府或交相关部门依法取缔。
(二)对工业炉窑:
1、梳理并核实本地区工业炉窑实际动态清单。
2、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工业炉窑是否属于明令淘汰的;工业炉窑是否有环保审批手续,是否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工业炉窑是否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是否能够正常运行;对正在使用的工业炉窑要开展监督性监测,是否存在超标排放情况。
四、实施步骤
(一)“散乱污”升级改造类企业整治提升工作具体安排:
1、梳理自查阶段(6月1日-6月13日)
各区认真梳理辖区内明确列入“散乱污”升级改造类的企业名单,填写企业明细表(附件1)于6月13日前报送我局。
2、升级改造阶段(6月14日-8月31日)
各区组织指导每家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和措施,督促迅速开展整治工作。
3、跟踪检查阶段(7月16日-9月30日)
各区组织对完成整治任务的升级改造类企业逐一开展跟踪检查,评估是否完成升级改造任务,在10月10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和统计表(附件2)报送我局。
4、市级抽查阶段(10月10日-10月31日)
市局对各地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在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内进行通报。
5、迎接省级抽查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省厅将对全省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在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内进行通报,并作为年终各设区市先进评比的依据。
(二)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工作具体安排:
1、排查摸底阶段(6月1日-6月26日)
各区要充分利用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等工作成果,梳理出辖区内企业(单位)的工业炉窑清单,并进行初步核实,去除已取缔、关闭的工业炉窑,于6月26日前将工业炉窑管理清单(附件3)报送我局。
2、执法检查阶段(6月27日-10月15日)
各区根据清单逐一开展排查,对工业炉窑发现环境安全隐患的要依法责令整改,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涉嫌污染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对发现有安全问题的,要依法移交相关主管部门。
3、汇总上报阶段(10月16日-10月22日)
各区对专项行动完成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填报《工业炉窑专项整治统计表》(附件4),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主要成绩、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形成书面报告报送我局。
4、抽查考核阶段(10月23日-11月30日)
市局对各区工业窑炉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迎接省厅对我市相关工作的检查。省厅将按照抽查的结果对各地进行考核,并在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内进行通报,作为年终先进评比的依据。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文件要求,各区要高度重视,将本项工作作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任务,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具体推进,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措施任务、时间节点,倒排工期,确保专项执法行动有力有序开展、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落实各项制度。
行动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要求,持续抓好各项生态环境执法制度的落实,聚焦突出问题,明确责任主体,严肃工作纪律,营造良好的专项执法行动氛围。
(三)加强宣传报道。
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树立正面典型,营造全面提升的良好氛围。同时对整治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管、欺上瞒下的行为开展现场曝光,形成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四)建立长效机制。
建立辖区内“散乱污”企业长效管理机制,对在日常检查、专项行动、信访举报等工作中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属于取缔关闭、整合搬迁类的,要及时通报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属于升级改造类的,要指导企业整治到位。加强工业窑炉环境管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适当加大对工业炉窑企业检查频次。定期开展废气排放监测,充分发挥网格化环境监管作用,防止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
编辑: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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