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下)

2007-04-05 11:33

7 试验方法

7.1 不溶物、烧失量、氧化镁、三氧化硫和碱

按GB/T 176 进行。

7.2 比表面积

按GB/T 8074进行。

7.3 细度

按GB/T 1345进行。

7.4 凝结时间和安定性

按GB/T 1346进行。

7.5 压蒸安定性

按GB/T 750进行。

7.6 强度

按GB/T 17671进行。

8 检验规则

8.1 编号及取样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出厂编号按水泥厂年生产能力规定。

120万t以上,不超过1200t为一编号;

60万t以上至120万t,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

30万t以上至60万t,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

10万t以上至30万t,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

10万t以下,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

取样方法按GB 12573进行。当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吨数。

取样应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

所取样品按本标准第7章规定的方法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包括需要对产品进行考核的全部技术要求。

8.2 出厂水泥

出厂水泥应保证出厂强度等级,其余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有关要求。

8.3 废品与不合格品

8.3.1废品

凡氧化镁、三氧化硫、初凝时间、安定性中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均为废品。

8.3.2 不合格品

凡细度、终凝时间、不溶物和烧失量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或混合材料掺加量超过最大限量和强度低于商品强度等级的指标时为不合格品。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生产者名称和出厂编号不全的也属于不合格品。

8.4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及试验结果,助磨剂、工业副产石膏、混合材料的名称和掺加量,属旋窑或立窑生产。当用户需要时,水泥厂应在水泥发出之日起7天内寄发除28天强度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天强度数值,应在水泥发出之日起32天内补报。

8.5 交货与验收

8.5.1 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

8.5.2 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40天,一份由买方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在40天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8.5.3 以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双方共同签封后保存三个月;或委托卖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签封后保存三个月。

在三个月内,买方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9 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

9.1 包装

水泥可以袋装或散装,袋装水泥每袋净含量50kg,且不得少于标志质量的98%;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不得少于1000kg。其他包装形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有关袋装质量要求,必须符合上述原则规定。

水泥包装袋应符合GB 9774的规定。

9.2 标志

水泥袋上应清楚标明:产品名称,代号,净含量,强度等级,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出厂编号,执行标准号,包装年、月、日。掺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的普通水泥还应标上“掺火山灰”字样。包装袋两侧应印有水泥名称和强度等级,硅酸盐水泥和普通水泥的印刷采用红色。

散装运输时应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9.3 运输与贮存

水泥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的水泥应分别贮运,不得混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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